手把手教你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掌握之后,就不会再做无用功了

为使大家进一步了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方面的相关知识,本人结合所学与经验,写下了这篇自认为纯干货的文章。因字数较多、篇幅较长,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打印出来慢慢看,希望有所共鸣。

实践中,出于不同的原因,一些朋友可能会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很多时候却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1.被告知相关信息不存在;

2.被告知不掌握相关信息,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获取;

3.被告知公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或者不完整,需要补正;

4.被告知补正后的信息内容仍不明确,无法提供,等等。

你有没有遇到过上面所说的情况?有没有想过问题出在哪?

归根结底,是我们把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想象得太简单了,认为只要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就应该无条件提供相关信息。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却并非如此,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现在,结合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尽量详细地阐述一下应对策略和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另外,有些知识点在我之前的文章中已有所涉,大家可以结合来看。

一、通过官网或者网络搜索,查看相关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发布。

这是避免无效申请的一个有效途径。

目前,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新版本是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开始施行的,属于行政法规。

与此同时,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信息公开规定,它们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同构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法律框架。例如:

1.《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28条第1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3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2条规定:“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5.《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第(十五)项规定:“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6.《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公布相关解读材料。”

类似规定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可见,很多政府信息都是法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如果行政机关不公开这些信息,那就是违法的。

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还明确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按照这一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大了主动公开力度,很多政府信息已通过官网对外发布。所以,我们在申请信息公开之前,最好先登录相关行政机关的门户网站,看看是否能检索到相关信息。

如果检索到了,那就万事大吉,会省很多事。因为,在行政机关已经发布了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你还申请对这些信息进行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也仅仅只是告诉你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让你自行查询罢了,而不会再向你提供这些信息。检索不到的话,再往下走申请公开程序。

二、明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说直白一点,就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没有必要或者意义不大,完全可以不走这个程序。

哪些情形属于确有必要呢?

首先,要从信息本身的重要性方面考虑。也就是说,这个信息对于我们自身的生产、生活发挥着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没有它,一些重要的事情就开展不了。

比如说,你准备打一场官司,需要搜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其中一项关键证据(如某个文件)手头没有,但是你知道这个文件是交通局制作的。那么,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为了胜诉,你就完全可以向交通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它提供这个文件。

再比如说,你是一个大学生,打算写毕业论文,内容涉及某区域、某行业、某方面的信息和数据。通过网络检索,没有查询到这些信息。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申请信息公开。

以上是属于有必要申请信息公开的例子,下面再举一个没有必要申请信息公开的例子。

假设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制拆除了,但你认为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这个时候,你是向县政府申请公开违法建筑集中拆除的实施方案?还是直接起诉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这时,就涉及一个信息公开必要性和法律救济技巧的问题。

显然,只要你具备房屋属于合法建筑的证据,或者能够证明镇政府拆除程序违法,就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没有必要申请公开一个毫无实质意义的拆违实施方案。况且,镇政府在应诉时,很有可能将其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庭。一经质证,不就了解了吗?

另外,从经济的学角度考虑,我们不管从事哪一种行为,都是要耗费成本的,比如时间、金钱、精力等。如果想要获取的信息所起到的作用不大,甚至可有可无,而获取信息所消耗成本又超过预期,那申请信息公开还有什么意义?不是折腾吗?

三、自己操作即可,没有必要委托律师。

有的朋友可能认为,申请信息公开专业性太强,自己又不懂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委托律师去办吧,无非就是花点钱呗。

其实,这个程序并没有多么复杂,只要掌握其中几个关键环节,就完全可以自己操作,没有必要花钱找律师去做。更为关键的是,花钱找的律师,也不一定比你懂得多!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接触过那种“万金油”律师?说心里话,个人非常反感这种除了忽悠委托人之外、没有一点专业素质的律师。

还有一些朋友好像特别迷信某地(这里就不点明了,以免以偏概全)的律师,认为这个地方的律师能力水平最高、专业素质最好,由他们代理案件,似乎可以无往而不胜。

其实,你真是高估他们了!这些年来,接触过一些该地的律师,说实话,其专业能力、业务水平、职业素养实在不敢恭维。

另外,从专业角度讲,行政法比民事法律抽象得多、晦涩得多,不经过大量研究和实践,是很难有所造诣的。有些律师平时根本不接触行政案件,对政府信息公开、土地征收、违法建筑拆除、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法规更是一无所知。

比如,他们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简直可以用“漏洞百出”来形容:要么信息名称不具体、不完整,要么忘记注明联系地址,要么出现错别字等低级错误,完全没有一个法律工作者所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素质和水平。

所以说,在你不了解这个律师真实水平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花冤枉钱请他办事,不值得。

四、搞清楚向谁申请,并明确信息内容。

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明确大方向:找准制作或者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

比如说,信息是A机关制作的,但却向B机关提出了公开申请,你想想B机关会给提供吗?这岂不是南辕北辙了?

如何确定制作或者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呢?一个比较简单和实用的方法是,查看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的职责以及工作程序是法定的,它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有哪些权力和义务,都是有具体法条明确的。

比如说,征地程序中的征地预公告由谁作出、什么时间作出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就作了明确规定。同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显然是交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因此,对于一些不能通过常识判断的信息制作机关外,我们可以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就能确定向哪个行政机关提交公开申请了。

二是掌握小细节:向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申请。

在知道信息由哪个机关制作后,是不是直接向它提交申请就可以呢?比如,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那么在邮寄申请材料时,将收件人直接写成县政府,可不可以?

答案是:不可以!——这就是小细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看到了吗?法条说的是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想获取的信息是县政府制作的,那么就应当向它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提出公开申请,而不是向县政府提出。

问题又来了,我们怎么知道哪个机构是县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呢?谁又是乡镇政府或者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等等这些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呢?

不用着急!这只是一个小细节或者说小技巧而已,对我们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没有太大的影响,相关内容会在下面的“信封的填写”部分详细说。

五、正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一,申请表的获取。

目前,很多行政机关已经在官网上传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我们只要登录它的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版块中的“信息公开指南”栏目查找并直接下载使用即可。

如果找不到,或者行政机关没有上传,那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下载一个模板。再不济,用文字描述也可以,只要把事说清就行。

第二,要素填写准确、完整。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如果是自然人,一定要把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写清楚,便于行政机关核实信息并邮寄文书;单位、职业、传真等填不填均可,没有实质影响。

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则要把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代理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填写清楚。

2.拟获取信息的情况。

首先,务必把信息的名称、文号填写明确、具体,比如“×××局关于×××的办法(〔2020〕×号)”,这样,行政机关才能及时、准确检索。

如果不知道具体的名称和文号,就应当提供信息的特征性描述,最大程度上使其特定化,比如“2020年针对××镇××村××地块实施的××项目的征地批复”。

这样,虽然没有具体名称和文号,但行政机关一看就知道我们想要获取的是什么信息。反之,如果提供的线索过于笼统和模糊,则会使行政机关无所适从。比如,很多朋友包括一些律师,喜欢把信息名称表述成“×××方面的相关文件”。“相关”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和范围,会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判断哪一个信息才是我们想要的,因此很可能会要求补正。

3.信息的用途。

意思是获取这个信息干什么用。有的申请表中可能需要填写这个项目,我们就如实填写,表明目的即可。

4.信息的载体形式。

就是想要纸制的信息还是电子版的信息。我们只需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就行了。

5.信息的获取方式。

行政机关会提供几种方式供选择,比如“邮寄”“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等。同上,结合实际选择其中之一就可以了。

最后,签字(盖章),并注明申请时间。至此,一份比较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就填写好了。

第三,尽量“一事一申请”。

意思是,如果想获取多个信息,那就一个信息对应一张申请表,有几个信息就填写几张申请表,而不要集中体现或者罗列在一张申请表中。

这一原则,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审查比较严格,如果没有做到“一事一申请”,就会要求补正、重新填写申请表。对此,应当引起注意。

其实,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信息公开,对我们自身和行政机关都有好处。行政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检索和答复,提高办事效率,从而也便于我们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提供相关证件和佐证材料。

一种是身份证件。

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代理人的,还要提供其相关证件。

另一种是证明自身与拟获取信息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比如说,你原籍在××村,因为上学、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出,身份证地址也变更为现居住地,但在村里还有宅基地和房屋。

某一天,村里要进行旧村改造或者土地征收,涉及到自己的房屋和宅基地。如果你想对其中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那么除了向行政机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外,还要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目的是向行政机关证明房屋和宅基地就是自己的,你在申请公开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否则的话,可以思考一下,仅凭一张标注外地住址的身份证,行政机关会不会直接向你公开相关信息呢?

六、提交申请的方式。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的规定,申请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当面、信件、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传真、网络在线)等多种方式。

对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应对,因为各个行政机关接收申请的方式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可以网络在线申请,有的则尚未开通这个功能。

目前,很多行政机关在官网发布了《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接收申请的渠道、受理机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综合来看,普遍采取的途径是当面、信件和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我们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

比如,距离行政机关较近,并且想咨询相关问题,就可以采取当面提交申请的方式。如果距离较远,或者不想跑一趟,那就可以采取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

就实践经验来看,信件方式是最简单、最实用的。但是,有几个事项还是要高度注意:

1.最好使用快递,其次是挂号信,尽量不要使用平信。

道理很简单,就跟网上购物一样,邮政或者其他快递公司会及时更新物流信息,我们可以随时查看寄递、签收情况。

如果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则需要在收到信件后和我们电话确认,双方确认的那一天才认定为收到申请的日期。

可见,用平信的方式邮寄申请,不像快递、挂号信那样保险,因为我们无法判断行政机关是哪一天收到信件的。如果它非说没有收到信件,而我们没有它已经签收的证据,能耐之何?所以,为了避免节外生枝,最好不要采用平信的方式。

2.信封的填写(以快递为例)。

务必准确填写收件人信息,也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从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公开指南》上查询到。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公布上述信息,或者查询不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怎么办?那就直接写成“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如“××市××县××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工作人员一看就知道将信件转交哪个科(室)具体承办。

另外还有一点也非常关键,就是要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看到这几个字,行政机关的信函分发人员就会明白其中内容,会及时转给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从而不会耽搁太长时间。

3.拍照留存证据。

快递公司在信封上粘贴了机打的收寄信息单后,一定要拍照留存,因为这是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证据。其中目的,相信你懂得!

4.及时查看电子邮箱。

如果是电子邮箱提交申请的,或者注明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获取信息,一定要随时、最好是每天登录一下,查看有没有行政机关发来的相关文书,以免耽误重要事项。

比如,行政机关通过电子邮箱发来了《补正告知书》。如果我们没有及时查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的规定,就视为放弃了申请,行政机关不会再作处理。

七、行政机关的办理程序。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会有20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但这“20个工作日”只是一般规定,有3种例外情况会延长办理期限:

一是因补正而延期。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的规定,这个时候的答复期限,是从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是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而延期。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是因征求第三方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而延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会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4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可见,上述两个征求意见过程的法定时限都是15个工作日。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是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

简单来说,就是在2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加上征求意见所使用的时间,才是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限。比如第三方是在第10个工作日提出意见的,那整个程序算下来就是30个工作日;如果是在第15个工作日提出意见的,那就是35个工作日。

所以,不要想当然地认为行政机关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只要符合法定情形,超出这个期限也是完全可以的。

八、收到答复后的救济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果行政机关只是对你作出口头告知(包括电话方式),那显然是不合法的。

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答复后,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视:

第一,有没有加盖公章以及公章是否正确。

比如,我们向住建局申请了信息公开。住建局虽然作出了书面答复,但只有落款和时间,没有加盖公章,那这个答复就是一张白纸,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又或者,虽然加盖了公章,但却是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的印章,那也是没有效力的。

第二,有没有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没有这些内容,也不是一份合法的答复书。

第三,具体内容是否符合诉求。

一种情况,提供了我们想要的信息,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另一种情况,不予提供相关信息,理由是:信息不存在,或者不掌握相关信息,或者补正后仍不明确,或者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等等。

对于后一种答复,就看我们是不是能够接受了。如果不能接受,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想结合自己所学、所知,给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虽然洋洋洒洒几千字,也不可能把所有内容一一囊括。况且,水平有限、能力一般,定会有不尽或不妥之处,欢迎指正。相互探讨,共同进步,不亦乐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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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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