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如何计算?抚养权能否变更?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离异只代表男女夫妻关系的终止,但对于孩子而言,他们依然是孩子的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关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如何计算?抚养权能否变更?相关法律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通过案例让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

关于离婚时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如何计算?抚养权能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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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张某因感情不和为由,向泌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征得双方意见后,泌阳法院做出调解:张某和李某自愿离婚,两人的婚生女儿因长期跟随张某生活,张某对孩子日常生活、学习照顾较多,且经询问孩子本人意见,孩子愿意跟随张某生活,张某本人也有稳定工作,收入稳定。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孩子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涉及问题

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处理抚养权?

父母离婚时,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抚养费是否只需要给付到十八周岁?

一般抚养费给付对象是未成年人,但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应当支付抚养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另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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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李某因丈夫徐某多次家暴起诉离婚,泌阳法院经审查,徐某家暴事实清楚,符合判决离婚的情形。因两人的儿子一直由李某照顾,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孩子现有生活状况,从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方面考虑,孩子由李某照顾较为合适。徐某在外务工,李某没有提供徐某工资标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最终酌定徐某每月支付孩子6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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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应如何承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实务中,人民法院一般根据私营企业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孩子所在地消费情况和孩子日常花销情况确定抚养费数额,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给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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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王某和乔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儿子由乔某直接抚养。后因乔某患病,身体状况不好,经济收入减少,王某以孩子因乔某的变故造成现有生活水平发生变化为由,提起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讼。经证实,乔某患病情况属实,身体情况不适宜继续直接抚养孩子。最终,我院判决孩子由王某直接抚养,乔某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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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对于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听取、甄别、尊重孩子意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等情况妥善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提醒

泌水法庭 庭长 朱光

婚姻终止,亲情不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血浓于水,父母是既是孩子成长路上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终身的学习方向,父母的榜样作用无可替代。孩子的幸福与否不仅仅取决于父母的婚姻状态,更取决于父母正确全面的爱。请把爱的教育进行到底,尽到应有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责任,最大程度降低因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为他们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通讯员: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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