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还是轻微伤?嫌疑人是否涉罪? 故意伤害案重启鉴定程序后有了答案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梁敏捷

看似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却隐含着涉及罪与非罪的法律鉴定意见,近日,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对存疑案件反复取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最终案结事了。

2019年4月30日下午,陈某某与阮某某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阮某某一巴掌打在陈某某左侧耳部,陈某某事后就医,发现耳膜穿孔,被诊断为“左侧中耳乳突炎”。此后,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8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阅卷时,承办检察官发现,陈某某案发后并没有立即就医,而是在次日早晨进行了首次就诊。是既有疾病还是伤害行为所致?出于对案件的负责,检察官向该院法医请教得知,“左侧中耳乳突炎”即为通常所说的“中耳炎”。

此后,该院法医接受办案部门委托,调阅了案卷,随即又会同市检察院法医一起,查阅了陈某某就诊的原始记录,初步确认,陈某某患有中耳炎,且该病征在案发前已存续一定时期。

但是,因陈某某就诊资料反映,耳膜穿孔既可见血迹等外伤性破损症状,又有自身中耳炎致穿孔的病源性症状,即无法区分疾病与外力伤害,在造成耳膜穿孔中的作用及其大小。

而这恰恰是影响本案损伤程度等级的关键性因素,因为损伤程度等级关乎本案罪与非罪的决定性事实。

承办检察官向浙江省检察系统法医人才库专家进行咨询,按照后者意见,补充了接诊医生有关陈某某临床就诊情况的证言。获悉,陈某某患有陈旧性中耳炎,且耳膜组织较常人少一层,疑为曾有破损而愈合为疤痕耳膜,耳膜较薄、质量差,受到外力容易造成穿孔。

最终,经审慎决定,法医认为,陈某某原有中耳炎不仅可能造成病源性耳膜穿孔,而且导致耳膜穿孔愈合困难,在伤病同时,存在无法区分作用大小的情况下,应当降低损伤程度等级进行鉴定,遂改变原鉴定机构作出的轻伤二级意见,作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规定,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即属于治安管理管辖范围。本案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阮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作出认定后,年岁已高的阮某某,坚持不予赔偿。考虑到被害人陈某某为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且因耳部受伤,已支出医药费近万元,承办检察官在办案时多次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对话,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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