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法则、赔偿损失等。具体如下:

一、继续履行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应继续履行。

(二)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形态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 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指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之外的其他补救方法。如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应注意违约金是约定的,只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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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应注意定金的交付本身可以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合同也不成立或者无效。

五、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为履行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即债务人因违约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并且这种预见具有合理性。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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