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一般如何判刑?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3月10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V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XX公路进江川南二路南约100米时,遇民警设卡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4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3月10日被查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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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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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危险驾驶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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