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这5人上演遗产争夺战,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是否可以分得遗产?

从化这5人上演遗产争夺战,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是否可以分得遗产?

小林的舅舅去世后留有20多万元财产可供继承。小姨作为舅舅同母异父的妹妹,是其唯一的继承人。小林虽非舅舅的法定继承人,但其表示舅舅生前由其照顾,亦应有权分得舅舅的财产。外甥小林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能否分得遗产?法院如何判决?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基本案情

家住广州市从化区的李老太(已故)名下本有两套房屋并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伯英(阿梅、阿林之母)、仲英(无配偶子女)、叔英(阿洁、阿涛之父)以及原告季英,李老太去世后其所属的涉案房屋由其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即各继承25%的份额。后老大伯英和老三叔英去世,他们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又分别继承涉案房屋的12. 5%份额。

从化这5人上演遗产争夺战,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是否可以分得遗产?

2017年,涉案的两房屋要被拆迁,由从化区某街道办事处征收,补偿款由老四季英占25%,老二仲英占25%,老大老三的子女阿梅、阿林、阿洁、阿涛各占12.5%。

同年,老二仲英突发疾病死亡,留有205228.92元拆迁款。仲英无遗嘱,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四季英作为仲英同母异父的妹妹,是其唯一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老四季英与老大、老三的四个子女就205228.92元财产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季英诉诸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仲英所有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仲英生前无配偶、子女,身有残疾,但生活能自理,一直独居,自2009年3月起每月领取低保金,每年尚有约3000元的残疾金和困难金补助。仲英在村委的联系人是其外甥阿林,村委为仲英申请低保金、残疾金等相关事务时均联系其外甥阿林,并由阿林代为办理。

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中“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认定问题。

从化这5人上演遗产争夺战,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是否可以分得遗产?

裁判结果

从化法院判决,仲英的205228.92元遗产由阿林继承20000元,剩余款项扣除丧葬费等其他费用合计6888.29元后,由原告季英继承178340.63元。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未上诉。

法官说法

从化这5人上演遗产争夺战,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是否可以分得遗产?

主审法官 欧阳燕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

妹妹季英是否可以

继承哥哥仲英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被继承人仲英没有留下遗嘱,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仲英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季英是仲英的同母异父的妹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 

阿梅、阿林、阿洁、阿涛

是否可以分得仲英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被告阿洁、阿涛主张其与父母自1998年开始照顾仲英的起居饮食及平时病痛,但无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定,两人主张继承仲英的遗产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阿梅没有对仲英进行过扶养,其主张继承仲英的遗产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阿林虽然未在日常生活中照顾仲英的起居饮食或直接给予经济支持,但一直为仲英在村委担任联系人,为其办理各种相关事宜,法院认为,仲英作为孤寡老人,生活来源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等,均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阿林的帮助对其得以顺利获得生活保障是非常重要的,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认为可以分配给阿林适当的遗产。

从化这5人上演遗产争夺战,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是否可以分得遗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人是否能够分配遗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阿林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主张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对于如何认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1

对被继承人在物质上给予比较大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微薄的老年人,定期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或为老人的衣食住行提供帮助,使老人的生活具有物质保障。

2

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和帮助

除了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外,在日常生活中要照顾老人。尤其是年老体弱或者多病的老人,在生活上已基本丧失了处理能力,更应给予妥善的扶助和照料,如买粮购物、洗衣做饭、换煤气罐等。这些虽然都是一些生活中的琐事,但正是这些小事才构成了老年人现实生活中最实际的、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老年人得以安度晚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3

对被继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给予抚慰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在物质生活方面得到很大改善和提高,但对精神生活的要求就更强烈了。老年退休后,在空闲的同时也容易被单位或过去的同事甚至自己的子女遗忘,如果是空巢家庭的老人或孤寡老人,则更容易被人们遗忘,他们有了孤独感,可能会引起一系列健康问题,所以子女或亲友的关心、陪伴,是提高老人生活质量,使其安度晚年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应将“精神上的主要抚慰”作为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一个重要标准。

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仲英是孤寡老人,且身患残疾,一直依靠国家和集体提供物质方面保障,被告阿林虽然未在日常生活中照顾仲英的起居饮食或直接给予经济支持,但一直为仲英在村委担任联系人,为其办理各种相关事宜,对仲英得以顺利获得生活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应当认定阿林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依法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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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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