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刑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探讨!刑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新时代必须重构法刑关系,以捍卫和充实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定位和价值”“现在必须彻底厘清法刑关系,限制刑罚权越位扩张”“我们需要反思,刑法不是直接提供行为规则的法律”

1月12日,一种基于关注和反思作为刑法学立身之本的“刑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的学术思考,在“新时代法刑关系:反思与定位”学术研讨会上喷薄而出。

会议主办方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国家的刑事立法、司法事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今天之所以提出“法刑关系”新概念及反思刑法与它法(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之间的传统认知关系,是因为当下新时代给予了刑法学两大新要求。

一是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就必然要求我们无条件地反思、丰富和完善刑法学理论供给,更好地服务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尽快跨入“科学立法”和“精准司法”的刑事新时代。

二是实现“中国梦”必须树立中国文化自信,中国刑法理论研究必须打破西方刑法学“一统中国”的局面,植根中国问题和传统文化,尽快另起炉灶,构建具有“中国创造”基因的自主刑法学。

何谓“法刑关系”?主办方表示,“法刑关系”是一个纯粹本土化的新概念,在国外刑法学中是不存在的。“在“法刑关系”中,“法”“刑”并立。“法”是指它法,即刑法规范之外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军事法和宪法等所有规定实体权利(力)义务关系的法律,而“刑”即“刑罚”,是指对犯罪所判处的主刑和附加刑。

“法刑关系”的宗旨,就是要以“诸法制‘刑’”的法律秩序统一性思维取代现有的“刑法制‘刑’”的部门法思维,而将“刑”置于所有法律关系及其秩序之下来研究,由此实现刑法与它法的和谐共生。

“关注刑法和它法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提醒我们千万不要忘记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定位和基本角色,就是刑法是最后法和保障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代院长、教授张远煌认为,“法刑关系”的新思维和新视野,可以让人更加明确、清楚地认识到“刑法作为最后法与保障法”定位、范围及其重要意义。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刑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保障与被保障关系;刑法不能独立设置权利义务,否则会严重侵犯人权;我国刑罚权存在越过其他部门法直接发动的问题,需要加以限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左坚卫一针见血地指出,解决上述问题,只能“通过厘清法刑关系,限制刑罚权”。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认为,“刑法规范并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也不提供有关职权或职责的规定。刑法规范的适用前提,都可以归结为(广义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规定基本上都是由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规定的。”

根据这一基本学术认知,时延安进一步指出,现在的确需要反思刑法作为“行为规则法”的传统认识,刑法规范只是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而不能告诉人们该做什么。正如一个孩子考试没有考好受到家长的惩罚,孩子只是知道应该取得好成绩,但他不知道如何取得好成绩。从这个角度看,刑法不是直接提供行为规则的法律,刑法的这种局限性,决定了刑法学必须向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等部门法学“敞开大门”。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目前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缺少合理的界定,时常出现不合理的混同。比如挪用资金、侵占财产、非法营销、合同诈骗等罪名,因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故应当从民商事权利义务的损害上分析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而不能单单依据刑法典规定和相关刑事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将那些表面符合犯罪构成而实质上并不具有民商法违法性的行为当做犯罪处理。

据悉,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刑事判解研究中心共同主办,北京华策律师事务所协办。

探讨!刑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编辑丨肖玲燕设计丨刘岩

记者陈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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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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