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和不劝离”?为什么2次诉讼法院才可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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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份“诗意判决书”在网上走红。判决书中建议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

最终,泰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劝和不劝离”?为什么2次诉讼法院才可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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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从今年6月27日判决后,这起离婚官司中的夫妻未再起诉离婚。这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后,愿意重归于好。

但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另外的情况,一方当事人被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的痛苦不堪、寄希望于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夫妻关系,得到的结果往往是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当事人真的是诉求无门,身心俱疲。

那么究竟为什么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判离呢?

“劝和不劝离”?为什么2次诉讼法院才可能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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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感情是否破裂

关于是否会判决双方离婚,法院首先会考察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关于感情破裂的条件可以说是最清晰也是最模糊的。说它清晰,是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说它模糊,则是因为对于什么是感情破裂,却又规定的非常的圆滑。

虽然除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的五种情况,最高院又出台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所规定的十三条,再包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八条,一共十九种情况。

当然,在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婚姻和感情都是非常感性的东西,用直白而理性的法条是无法进行涵盖的。

同时,婚姻和感情有时非常复杂的,对于人创设出的情感应由人去感知,由法院通过对于当事人的表达、情绪变化来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也就是说,考虑到了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尚有和好可能,法院倾向于不判离婚。这只能说是司法实践有这样的一个倾向。

“劝和不劝离”?为什么2次诉讼法院才可能判决离婚?

2、有无和好可能

关于是否判决双方离婚,法院还会观察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家庭稳定的国家。虽然近些年人们的思想逐步的开放,但是似乎“离婚”还是与崇尚“和为贵”的中国传统美德与思维模式格格不入。我们也常说“宁结两家亲,勿拆一桩婚”。

一般来说法院也是“劝和不劝离”的,只要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法官也乐得通过判决的形式,给予双方一次机会。

那么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具有和好可能呢?一般来说,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看双方的矛盾是暂时性的还是根本性的。第二、看起诉离婚一方的态度是否坚决。

3、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

关于是否能够判决离婚,法院最后考量的问题是,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有人可能会质疑,离婚次数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二者之间有必然联系吗?是没有必然联系,但是绝非毫无关系。

毕竟,是否准予双方离婚还是要以双方感情破裂与否作为首要考量的,当事人的一次又一次起诉离婚,非常明确的表明了当事人与对方在感情上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其离婚的决心也是非常坚决的。

“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若此时法院还因为种种理由,认为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判决双方不予离婚,无疑是超越了其自由裁量的权限,也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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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什么时候可以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记住:结婚不是恋爱,好聚不一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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