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过世遗产咋继承

史老伯的老伴早在10多年前就过世了,去年小儿子突发意外过世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伤心自不必说,好在还有大儿子和女儿,在他们的帮忙下,大家一起办理了小儿子的身后事。

等所有事都办完后,小儿媳上门找到了史老伯,让他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来,是小儿媳一家现在住的房子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儿子、小儿媳和孙女三个人的名字。现在小儿媳想把这套房子卖了,换到自己娘家附近住。本来史老伯也没有什么想法,儿子的遗产都留给孙女他也没有意见。但是儿媳来的时候不是用商量的口气,而是命令史老伯去配合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还对史老伯说,这是我们家的房子,和你们史家没有关系,你不要还想着要钱。一看儿媳这样,史老伯当场就决定是儿子的遗产他该要的都要,不同意放弃。

史老伯找到我们,我们作为史老伯的代理人,撰写了起诉状,将儿媳和孙女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小儿子的遗产,认为房屋中有三分之一属于小儿子的遗产。庭审中,儿媳和孙女辩称,登记在他们一家三口名下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而安置对象仅是儿媳和孙女,孙女因为是独生子女所以是按两个人的份安置的,当时之所以产权人加了小儿子的名字,是出于夫妻感情的考虑,所以这套房屋中属于儿子的实际份额也就是10%。

而我们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史老伯的小儿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对于他的遗产按法定办理。史老伯、小儿媳及孙女是被继承人小儿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现该房屋登记在三人名下,小儿子所占的三分之一房产份额为小儿子的遗产。而小儿媳和孙女所述的房屋来源等,不仅没有证据证明,而且也不能以此否定小儿子是产权人之一的事实,小儿子仅享有10%房产份额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史老伯继承了其应继承的小儿子的遗产。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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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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