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

案情介绍

程某与汪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子,因汪某收入较低,购房首付款主要来源于程某婚前财产以及父母借款,房贷也主要由程某工资收入偿还。在收房和办证时,夫妻两人在开发商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均签订声明:该房产为夫妻按份共有,其中程某占99%,汪某占1%,并按此约定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不久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程某向法院起诉与汪某离婚,并请求法院以房产证书登记为准,依法按份分割由程某享有99%,汪某享有1%的房产份额。经过评估房产价值300万元 。汪某同意离婚,但辩称:“不清楚,办理房产证的时候1%和99%是什么意思; 虽然房屋从购买到提前还贷确实是程某出的多,但是这么多年汪某也有付出,要求对房产平均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呢?夫妻财产约定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法院裁判:

夫妻双方办证的声明的产权份额,以及据此办理的不动产权证登记 ;均不能作为夫妻双方分割房产份额的“明确约定”。

一审法院认定: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但是该房产为双方婚后购买,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就该房屋亦无其他约定情形。原告请求就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即按99%的比例给原告、原告再按1%的比例给付被告折价款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信。判决夫妻双方各半分割。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认定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汪某就涉案房屋权属作出过明确约定,驳回了程青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程某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然被裁定驳回程青再审申请。

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北京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汪某和程某签署的《声明》,实质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按份共有的书面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要式的规定。不动产的权证书也足以认定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合意和结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的份额认定不应与不动产权登记内容不同。据此北京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此案发回重审。再审法院撤销原审及二审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房屋按房产登记份额分割。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汪某和程某签署的《声明》能不能作为夫妻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再审认为:采取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约定,不能机械地以夫妻双方之间有没有一份名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材料加以认定。其他具有夫妻双方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的内容书面书面材料,也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本案中夫妻双方签署的 《声明》已经约定各自享有的房产份额,可以作为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

案件警示:

阿宝律师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取明确的书面形式。以本案为例,其实在声明里面只需要加上一句:“如果日后分割房产,夫妻双方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那么本案将不会如此蜿蜒曲折。

另外阿宝律师提示大家,我国虽然规定二审终审,但是对于二审生效的判决如果确实存在错误,还可以申请再审,那怕再审无效,还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审判监督。有道理,就不能放弃,要坚持,本案程某的经历给了大家很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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