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咋征收补偿?济南新规征求意见

近日,济南市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三日内,发布冻结通告。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拟不予增加补偿费用:房屋的析产和过户;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新设立和变更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补偿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拟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四十六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拟不少于四十六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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