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律师携手各界助“台湾阿嬷”取得遗产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江华

近日,在惠城区福利院托管养老的81岁的台湾籍孤寡老人陈阿嬷,收到了其在台已故配偶的遗产2.8万余美元及遗物。目前,该笔款项已顺利转入陈女士监护人惠州市惠城区龙丰街道办大岭居委会指定账户,用于她在惠托养及疾病治疗费用。

这位“台湾阿嬷”1940年出生于广东新会,于1983年在台湾与其丈夫黄先生结婚,未育有子女。黄先生于2015年去世,其去世前陈阿嬷回到故乡,及后于2019年发病(经司法鉴定为智力严重缺陷,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回台湾继承其丈夫遗产。陈阿嬷发病后,被送至惠州市惠城区福利院托养至今,并经法院指定惠城区龙丰街道大岭社区居委会作为其监护人。

2019年6月,在了解到陈阿嬷特殊状况后,惠州市及惠城区统战(台务)部门牵头召开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协调会,协商妥善处理陈女士养老安置、疾病治疗及其在台遗产继承相关事宜,并委托惠州市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她的遗产继承事务。卓凡律师经了解案情后,就该遗产继承事宜出具相关法律服务方案,2019年7月25日决定正式接受老人的法定监护人大岭社区居委会的委托,免费为大岭社区居委会代理承办陈阿嬷继承其丈夫遗产的全部法律服务。

为尽快达成分隔两岸的两位老人心愿,市新阶联常务副会长、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杨择郡律师尽心尽力、想方设法联系委托海峡对岸的律师同行们予以协助办理。经过惠台两地律师同仁的共同努力,历时两年之久,经历重重波折、克服种种困难,终于让陈阿嬷在惠州顺利继承亡夫遗产。

杨择郡告诉记者,该案件或系两岸司法案例中台湾遗产管理人认可监护人系大陆基层自治组织之首例。他说,这个继承最大的难点就是台湾那边不认可惠州基层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地位,办案律师通过利用《民法典》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居委会性质和地位进行阐明,才使台湾当局认可居委会作为将具有特别法人资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民事法律地位,系服务群众的自治组织,推动两岸就遗产继承达成共识,推动跨海继承顺利完成。杨择郡表示,本案是两岸人民交往中发生的一宗小小的遗产继承事务,但其所涉法律关系、司法政策以及两岸律师合作,对于促进两岸司法互助,谋求两岸同胞福祉,推动两岸关系向前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题图 | 视觉中国

责编 | 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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