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照顾重病丈夫5年至去世,继承房产时却被判重婚!起诉民政部门索赔200万败诉,为啥?

2012年12月,时年40岁的浙江女子小美(文中均为化名)与阿勇登记结婚,婚后搬进了丈夫的家中居住。

2年后,阿勇身患重病,并于2019年9月去世。在阿勇患病的5年间,小美称都是她在负担医疗费用、生活费。

就在阿勇去世后,小美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一个自称是阿勇妻子的女人将小美告了,以重婚为由要求宣告小美与阿勇的婚姻关系无效,并要求拿回登记再阿勇与小美名下的房产。

7年婚姻成了废纸,房子也面临还回去,小美起诉民政部门索赔200万。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开。判决书显示,小美选择了自己打官司,但她在一审、二审均败诉了。

10月11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到小美的代理律师,据他透露,小美目前已经与对方达成了和解,房子给对方,但对方给了小美一笔钱作为补偿,现在小美的生活终于回归了平静,“她肯定是不构成重婚罪的,她才是受害人。”

女子照顾重病丈夫5年至去世,继承房产时却被判重婚!起诉民政部门索赔200万败诉,为啥?

照顾重病丈夫多年,7年婚姻却成了废纸

2012年12月19日,小美与阿勇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小美搬进了阿勇位于浙江衢州市的房屋内。

小美称,她与阿勇是在婚姻登记处进行了合法登记,当时阿勇还出具了单身婚姻状况合法证明材,两人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直至阿勇因病去世。

2014年,阿勇被确诊重疾,到处医治。2018年6月25日,阿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将名下的那套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为小美与阿勇共同共有。2019年9月7日,阿勇因病去世。小美称,自2014年阿勇生病后,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均由她承担。

在阿勇去世后,小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自称阿勇妻子的小丽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小美与阿勇的婚姻无效。小丽称,与阿勇自1993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二人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阿勇之后又与小美办理结婚登记,阿勇的行为已构成重婚。

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阿勇在与小丽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又与小美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阿勇与小美的婚姻应属无效。一审宣告阿勇与小美的婚姻无效。

就这样,在阿勇去世2个月后,小美长达7年的婚姻成为了一张废纸。

女子照顾重病丈夫5年至去世,继承房产时却被判重婚!起诉民政部门索赔200万败诉,为啥?

婚姻被判无效后,所继承房产也被判退还他人

接下来,小丽又通过另一起官司,向小美索要房产,称登记在小美与阿勇名下的房子,实际上应该属于阿勇与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阿勇从他人处购买了位于衢州市的一套房屋,支付购房款共计50万元,产权登记在阿勇一人名下,办理产权登记时阿勇申明该房屋无其他共有人。两年后,阿勇与小美登记结婚,小美搬入该房屋。

柯城区法院一审认为,阿勇在其与小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衢州市的房屋,系以其婚后的收入置办的房产,在没有书面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应当视为共同收入;既然是以夫妻共同收入置办的房产,即使在产权登记上仅登记阿勇一人的名字,也应当视为系小丽与阿勇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小美与阿勇的婚姻关系已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即小美与阿勇自始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阿勇在其与小丽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有财产处分给婚姻外的第三人,该行为本身违反公序良俗,小美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故也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判决确认位于衢州市的房屋在阿勇死亡前(2019年9月7日)系阿勇与原告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确认阿勇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阿勇与小美共同共有的处分行为无效。

小美上诉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女子照顾重病丈夫5年至去世,继承房产时却被判重婚!起诉民政部门索赔200万败诉,为啥?

起诉民政部门索赔200万,一审二审败诉

7年婚姻成了一场空,住了7年的房子也得还回去,2020年8月10日,小美将浙江省民政厅、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小丽与阿勇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判令浙江省民政厅、柯城区民政局赔偿因过错登记行政行为给小美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近日,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网上公开。判决书显示,小美选择了自己打官司,但她在一审、二审均败诉了。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小美与阿勇于2012年进行婚姻登记,故在1993年婚姻登记机关为阿勇、小丽办理婚姻登记时,并不存在侵害小美合法权益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小美权益系因其与阿勇的婚姻无效而受影响,案涉登记行为非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小美主张的浙江省民政厅系本案适格被告,法院认为,在“发证机关”一栏上套印“浙江省民政厅”只是《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婚姻证件相关制式要求,根据当时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故一审审法院认定浙江省民政厅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小美还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小美请求撤销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因小美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已裁定驳回小美的起诉,故在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前提下,小美一并提出的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整体裁定驳回小美起诉,并无不当。

律师:双方同意了一个财产处置方案

“现在小美与小丽已经将事情处理好了,案子最终调解了。”10月11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到小美之前的代理律师毛建荣。

毛建荣透露,小美之前的确不知道丈夫阿勇仍处于和小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时应该有些部门存在电脑输入和手工输入的差别,再加上可能没有联网,导致出现了这样一个情况。在阿勇患病的那些年,小美和小丽各执一词,据小美个人所说,阿勇生病的那些年,都是由她独自照顾。

毛建荣认为,阿勇隐瞒婚姻,他的行为可能会构成重婚罪,但是小美不会,她才是受害者,“小美的登记都是合法合规的,反而是阿勇的妻子小丽,从她的行为上来说我觉得是不妥当的,她在小美与阿勇登记后,每次还来找阿勇要生活费。”他认为,从小丽的行为看,她可能一直是知情的。

“对于小美来说,现在的结果是还不错的结果了。双方都同意了一个财产处置方案,房子归小丽那边所有,然后小丽那边补偿小美一笔钱。现如今,小美的生活已经恢复了正常和平静。”毛建荣说。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浙江女子照顾重病丈夫5年至去世,继承房产时被判重婚,起诉民政部门索赔200万败诉》

编辑:刘梦鸽 吕瑞天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4-13 23:48
下一篇 2023-04-14 08:4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