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适用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全民网购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逐渐崛起,快递服务行业也在不断壮大,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会不断增多。那么当承运人跟托运人就快递服务合同产生纠纷的时候,具体可以引用哪些法律、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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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适用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邮政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中,包含了“邮政普遍业务”和“快递业务”两块,从它们在设施、资费、时限等各项标准上作出的详细规定可以看出,这两块是按照完全不同的标准来进行管理和制定的。

可见邮政普遍服务是由政府为主导的,具有公共福利性质的服务,这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快递服务业务是完全不同的。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可适用《邮政法》,其余快递服务业务适用现行的《民法典》。

二、快递服务合同中常见的免责格式条款类型

1、保价条款

托运人在缴纳基础运费之外,根据声明价值按照一定比例额外缴纳保价费,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其所保价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的赔偿。

2、限制赔偿条款

快递服务合同中约定,在未进行保价时,出现货物毁损灭失时,承运人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赔偿,比如某快递公司规定,赔偿限额为资费的五倍。

3、延误不赔条款

快递服务合同中约定,快件发生延误,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包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比如某快递公司规定,因本公司原因造成交寄物逾期送达7天以上的,本公司仅承诺免除本次运费。

4、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致使被迫停运、延误送达等,属于不可抗力。

三、司法实践中快递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效力

司法实践中,遇上快递服务合同纠纷,针对快递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格式条款法官又是如何判断其效力的。根据真实案例整合分析后,一般为以下几种情形:

1、托运人已保价,快件物品毁损灭失的

承运人在收件时应尽到谨慎查验义务,应当按照保价条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能举证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2、托运人未保价,快件物品毁损灭失的

托运人未保价,如果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的限制赔偿条款,承运人仅需限额赔偿。但是否适用限制赔偿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适用,即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采用“合理的方式”,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充分注意,如实践中一些格式条款采用特别的字体、颜色予以提示。对于“合理的方式”具体指什么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应能引起相对方的注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因此对于是否进行保价,也属于承运人的提醒义务。若因承运人未尽到提醒阅读和建议保价义务,致使物品未保价的不利后果,往往需要承运人承担。

3、托运人未保价、承运人尽到提醒义务,

快件物品仍毁损灭失的

对于承运人已尽到提醒说明义务,托运人仍旧不采取保价措施的,快件物品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是否可按照限制赔偿条款进行限额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因承运人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无法追踪快件物流信息,快件无法找回等,被告对于快件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况下造成托运人财产损失的,承运人无权援用免责条款。

以上情形,若托运人自身未如实声明货物价值,对于快件丢失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法院将根据双方违约情形,酌情确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对于托运人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来源丨绍兴市律协越城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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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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