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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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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关系是世界上最不可分割的,但有时候却会因为一份遗嘱闹得不可开交。
杨老先生(化名)共有四子一女,在生前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其中一个儿子,但去世之后其他女子却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
2006年
杨老先生生前一套房子于2006年拆迁,拆迁部门根据杨老先生家庭内部协商及申请,安置二处偏单,其中一处登记在杨某名下私产偏单一套,杨老先生搬至此房居住。
2007年
杨老先生的一个儿子杨阳(化名)搬到杨老先生处,2007年杨阳(化名)之妻也搬至此房,至此杨小某夫妻与被继承人杨某在一起生活。
2008年
杨老先生做律师见证书一份,见证内容为遗嘱,内容为自愿将个人财产坐落天津市红桥区私产房屋一套由儿子杨小某继承,其他子女不得干涉。
2011年
3月
杨老先生去世,杨小某以该遗嘱为依据要求继承诉争之房,被告四子女不同意原告继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杨小某便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2011年
7月
杨小某将四被告诉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1年
11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涉案房屋归杨小某继承所有,但杨小某需按照房屋价值一次性支付四被告各100000元,并驳回杨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
12月
对于一审结果杨小某并不满意,虽然自己可以继承该房屋,但需要支付其他兄弟姐妹等值的金钱,故委托律师来代理上诉。
2012年12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涉案房屋由杨小某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律师分析
本案为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生前立有代书遗嘱并通过录音录像以及委托律师见证,该遗嘱已经生效,但被告四人以该见证过程存在瑕疵为由,认为遗嘱无效要求平均分割房产。
一审法院在错误的事实认定以及证据明显不足的基础上认定了该遗嘱无效。
在办案律师接手二审后,从该遗嘱的核心要件系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着手,在法庭辩论中充分说理,从三部分重点强调了遗嘱的有效性以及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之处。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认定遗嘱有效。
本案的改判使办案律师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40万元的财产损失,同时帮助同行律师规避了职业风险以及赔偿责任。
思考与提示
1985年我国《继承法》颁布之时,用来固定人们思想的方式有限,主要有录音、文字书写、他人见证等方式。
但随着时代发展、科技水平的进步,新型的遗嘱方式逐渐出现,主要有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因此,对新型遗嘱的出现不能完全否认,符合遗嘱的本质要件即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形式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生活中如果老人立有遗嘱,在真实性可以确定的情况下,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子女应当尊重老人的遗愿。
同时,相信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官的审理思路也能不断进步,合法公正的判决将会越来越多。
·此案例来自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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