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颜色商标是指什么?

在商标的注册申请中,颜色的选择也是其中不容小觑的一环。

商标的颜色有黑白和彩色之分,一般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申请黑白商标,因为申请注册的是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注册相同的颜色。而黑白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因此,申请诸如黑白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相比会更加灵活。

黑白商标相对于彩色商标,最大的优势在于黑白商标的“自由性”:

1、企业可在后期因不同需求对黑白商标进行上色宣传推广,使商标更加契合企业后期的宣传和推广。

2、黑白商标在商标保护上更具优势,因为彩色商标只针对申请人指定的颜色有保护作用,而黑白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毕竟黑白商标要比彩色商标多太多。

而颜色商标是一个汉语词语,是指其本身不需任何具体的文字和图像,而是颜色及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颜色商标很难起到商标应具备的识别作用,在我国的申请量极少,国外颜色商标的数量也很少。

颜色商标的审查条件:颜色商标分为单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目前保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比如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

那么什么情况应申请颜色商标呢?

1、产品特性需求

如涂料、彩色画等,通过颜色的辅助可以使产品更加形象生动。

2、有一定影响的标志或人物

颜色的结合已经成了该标志或人物不可缺少的部分,比如麦当劳黄色“M”标、加多宝的金色商标、红牛的红色公牛商标等。

3、可能被驳回的商标

对于设计过于简单的商标,如果以黑白形式申请注册,可能会遭到驳回。如果赋予商标颜色,增加其显著性,则可能提高该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每一种颜色都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不同的颜色有不同的代表意义,在商标颜色的保护上每一个国家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在注册单一颜色商标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经营者选用颜色做商标是因为颜色直接描绘了商品的某个或某些特性,这实际上是在叙述性意义上使用颜色,因此,必须在证明颜色已经确定了商标意义后才能获得商标保护。不过,也的确存在颜色和商品风马牛不相及的情况,但此时单一颜色又过于简单,很难说它本身具有识别性。

2.单一颜色注册商标需要克服商标显著性的障碍,除此之外,它还必须满足非功能性要求。如果颜色和商品发挥的功能直接相关,则不能注册为商标。对于商品来说,如果标记是其功能性特征,对该特征只能通过专利法来保护,专利法提供的保护时间有限。如果颜色有助于商品的使用、能够提高商品的效能或影响商品的质量、影响商品的成本,则颜色本身具有一定的功能,或者某种颜色会带来消费者感官等审美角度上的愉悦,为消费者所诉求,其他任何颜色都无法达到这种效果,则该颜色就影响到商品的销售,具有功能性,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而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为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其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2)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文字说明、色标、商标使用方式应填写在“商标说明”栏。

颜色商标的实质审查:

与其他商标一样,颜色商标的实质审查也包括绝对理由审查和相对理由审查两个方面。具体包含以下三方面:

1、是否与外国国旗相同或近似

鉴于颜色商标是由颜色构成的一种特殊标志,涉及《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主要问题是该标志是否与外国国旗相同或近似的审查问题,因为有不少国家的国旗就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组合而成的。如果申请商标与他国国旗相同或近似,则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

2、是否缺乏显著性

缺乏显著性是颜色商标被驳回的最主要的原因。颜色本身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如果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被持续用于相关产品或服务上而且消费者能够通过颜色识别商品来源,那么颜色就获得了显著性,可以被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

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这就说明,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颜色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颜色商标的注册可能会被驳回。

由此可知,证明颜色商标已经获得显著性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极为重要。

3、是否与他人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颜色组合商标相对理由的审查既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又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近似的审查。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会考虑组成商标的颜色、排列方式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颜色组合商标和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的组成要素不同,不存在相同的问题,但当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采用彩色图样并指定颜色时,如果颜色组合商标使用的颜色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指定的颜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时,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颜色商标在中国的维权:

颜色商标的维权首先要保证权利基础的稳固,否则颜色商标有可能会在侵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中因为权利基础不稳固而被宣告无效。针对颜色商标的无效宣告理由多为缺乏显著性。因此,要巩固颜色商标的商标权,使用证据的固定和收集是关键。

(一)显著性的证明与加强——使用证据的收集

使用证据的收集应着重从经营销售证据、广告宣传证据、获奖记录、受保护记录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报告五个方面来收集,需能证明颜色商标在中国经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已经使得消费者能够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即已获得显著性,证据具体细分如下:

(1)、经营销售证据

1.该商标的经营情况、利润状况、税费贡献、市场份额等

2.在中国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或证明

3.使用颜色商标的产品手册、图片

4.颜色商标产品的售卖门店列表、照片

5.经销商、加盟商或者合作商的名录

6.带有该颜色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单据、销售数额与规模

(2)、广告宣传证据

1.对带有该颜色商标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合同书、发票、证明广告内容文件,广告投入的时间跨度、金额、覆盖的地域范围的广度

2.业内杂志、期刊、报纸等的报道,网络报道

3.带有该颜色商标的商品的参展协议书、合同、照片、发票等

(3).获奖记录

1.颜色商标获得的荣誉列举包括获奖记录

(4)、受保护记录

1.涉及颜色商标的有利的法院裁定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评审决定等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报告

1.行业协议出具的声明

2.统计公司出具的行业内的统计数据显示的颜色商标的知名度排名等情况

3.市场调查公司出具的报告中显示消费者是否能将带有颜色商标的产品与产品来源建立起关系,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可度如何。

(二)采取维权行动——侵权分析

在判断颜色组合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应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重点从颜色组合的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颜色色差、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进行观察,如果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则应判定属于商标相同或近似。即便被控侵权人在被控侵权商品上标示了自身的文字商标,只要其使用的颜色标识与颜色商标权利人的颜色商标相同或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与颜色商标权利人有经营上、组织上或者法律上的特定联系,商标侵权即可成立。

另外需注意,颜色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在中国的立法保护历史不到二十年,其在确权和维权方面面临着传统商标不会普遍面临的问题,即显著性问题。

每一个颜色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商标注册主管机关都会着重审查其是否具有显著性。不管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均认为颜色商标本身一般不具有显著性,需要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才能予以注册。

即便审查通过予以注册,颜色商标也面临着被他人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提起的无效宣告。在维权过程中,有权机关也需要先确认颜色商标具有显著性才能采取维权措施。显著性的获得需要长期大量的使用证据来证明。鉴于此,对颜色的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定期保存固定很有必要,以使得颜色商标能顺利获得注册并为其发挥商业价值解除后顾之忧。

因此我们在注册商标时,如果在黑白商标和彩色商标的选择上出现纠结,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做决定:

若企业需要突出产品的特色或者商标本身设计较为简单,建议选择颜色商标;如果企业想更加灵活的使用商标,建议选择黑白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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