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条,没有交付借款的凭证,法院判决不用归还借款

只有借条,没有交付借款的凭证,只能说明双方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但并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尤其是针对大额借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只有借条,没有交付借款的凭证,法院判决不用归还借款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0日,彭某才向杨某容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60万元,借款原因为彭某才资金困难,在生意上无法周转。现杨某容向法院起诉,称彭某才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向其借款共计50.3万元,因双方考虑借款利息问题,在对以前借款的结算后,彭某才遂于2020年3月20日向杨某容出具借款金额为60万元的借条,其中超出的借款9.7万元为借款利息。庭审中仅提交借条原件一张。彭某才承认向杨某容出具了借条,但不认可是双方对以前借款的结算。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容杨某容的全部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据此,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具有借款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本案中,彭某才虽然向杨某容出具了借条,但仅能说明双方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杨某容作为出借人,其负有举证证明借款已经交付的责任,但杨某容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任何一笔借款交付情况,亦未列举资金的来源,无法认定杨某容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彭某才的事实,不能证明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杨某容主张借款金额是双方对以前借款的结算,但彭某才不予认可,且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系因彭某才做工程缺乏资金周转,亦未载明系双方对前期借款的结算,故对杨某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只有借条,没有交付借款的凭证,法院判决不用归还借款只有借条,没有交付借款的凭证,法院判决不用归还借款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1-07 19:15
下一篇 2023-11-0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