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拆迁安置的财产侄儿继承困难重重,依法维权终能家族传承

这个案例涉及许多继承方面的疑难问题,文章篇幅较长,如果你有继承方面的难题,可以试着看完这篇文章,也许会有所帮助。或者评论区留言你的继承方面的难题,可以探讨学习。

一、弟弟失踪多年,哥哥也不掌握详情。

王某治系房某田亲哥哥,二人早年因母亲改嫁从商洛来到西安,由王某田改为房某田。二人成年后房某田基本住在西安市灞桥区,王某治一直住在高陵区,二人父母也早已去世。因房某田不务正业,长年在外游荡,兄弟二人交往较少,致使王某治并不知道其弟婚姻的详细情况,只知道其早年有过短暂的婚姻。

二、弟弟拆迁安置财产无人领取。

2011年因举办世园会,房某田所在村组拆迁,村民小组负责人代其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安置有房屋一套和现金补偿若干。拆迁后,王某治以唯一亲人的身份,多次找拆迁办要求将弟弟的财产交由其保管,拆迁安置管理人答复是因房某田的户籍上配偶一栏标注为“有配偶”,且房某田失踪多年,生死不明。不管是否存在继承,均与王某治无关。2018年2月王某治去世,但其弟弟的安置财产仍未能妥善处理,其唯一继承人系其儿子王某某。

三、弟弟被其侄儿宣告死亡以确定财产继承开始。

2020年6月底,王某某来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咨询嵇文兵律师,说明上述情况,询问根据刚颁布的民法典,其叔叔的财产他能否继承。律师综合考虑了相应情况后给予答复:因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才施行,目前其父亲作为房某田人的哥哥,是第二顺位继承人,王某某作为侄儿,没有代位继承权。但是,继承发生的前提是须依法宣告房某田死亡,而宣告死亡程序要一年多时间,等宣告死亡后,民法典已经施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之新的规定,其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应当尽快宣告房某田死亡,才可以继承其拆迁安置财产。基于律师对法律的准确解读,王某某最终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的后续民事诉讼程序。

但在申请宣告死亡程序立案时,立案法官认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当限于被宣告死亡人的:(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因而王某某不属于上列申请人的范围,无法立案。律师于是和法官交涉,因为根据宣告死亡程序一年期的公告时间,等到死亡宣告时,民法典已施行,王某某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属于与被继承人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申请人主体适格,后成功立案并于2021年7月作出宣告房某田死亡的判决。

四、继承诉讼时发现没有被告,律师破解立案难。

当王某某和律师拿着宣告死亡判决再去拆迁管理部门时,得到的答复依然是被继承人户籍标注有配偶,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第二顺位代位继承人无权继承,无法向原告交付遗产。因涉及专业法律问题,已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继承问题,只有通过继承诉讼来解决问题这唯一途径。可是代位继承人只有王某某一个,没有明确的被告,无法按一般继承纠纷来起诉,首先立案就是个难题。

律师经过反复考虑和寻找相应法律依据,最终决定将拆迁人和拆迁安置管理人作为被告,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即遗产保管人有义务向继承人交付保管的遗产,遂向灞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正是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经过与法官进行沟通与坚持,最终以继承案由立案,解决了立案难的障碍。

五、缺少关键证据,继承诉讼仍无希望。

立案后不久,二被告在书面答辩中,均以被继承人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信息存在,原告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具有主体资格。承办法官也提出,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的具体婚姻情况,即被继承人是否结婚,结婚后是否离婚及排除其户籍上配偶的继承权等关键证据的话,本案将驳回起诉。原告及代理人遂去村里寻找知情的老年人,希望他们出来作证,证明被继承人离婚后一直单身,且无子女的情况。但是村里早已拆迁,无法寻找足够的知情人,最终只联系到二位老人,但他们以不知道确切的情况为由,不愿出庭作证。律师又申请了调查令,去灞桥区婚姻登记中心和区档案局调查,均未查出房某田的婚姻登记信息。无奈律师只能申请法院去继承人户籍地调查取证,但法院认为不是法院调查取证范围,最终因证据不足,一审只能面临被驳回原告起诉的困境。

六、坚持不懈,凭一丝线索反复调查终有转机。

于是律师在王某某的一再回忆下,发现被继承人刑满释放后,曾短期到监狱安排的某单位工作过,该单位的人事档案材料里,也许能发现相应证据或线索。于是律师来到该单位进行调查,因时间太长,单位现有工作人员对房某田这个人均无印象,也没有直接的档案材料记载。经和该单位多次协商,才在该单位一个文件柜中一堆杂乱的材料里,翻出被继承人的部分材料,才知道1980年房某田因盗窃被判刑入狱,直至1984年11月才刑满释放。材料中也载明其配偶姓名为党某群和出生年月,其他再无有力信息。后通过党某群的姓名和年龄信息,经过户籍查询,最终在灞桥区的另外一个社区,找到被继承人前妻党某群本人。此时才掌握被继承人离婚的时间和婚姻基本情况。

因被继承人目前仍显示有配偶状态,所以也不能完全排除其离婚后再婚的情形。为此,律师先后跑了三家派出所,将被继承人户籍信息前后连贯起来,才调查清楚因被继承人服刑时登记为有配偶,刑满月释放时落户及后来两次户口迁移过程中,该信息一直未作更改,保留至今。

七、更换被告,判决确认了王某某的继承权。

正是经过上述的反复调查,掌握了关键信息的情况下,于是撤回之前的起诉,遂以党某群为被告,请求确认原告王某某的代位继承权。本案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同样面对立案难,法官提出党某群已和被继承人离婚,非继承人,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律师提出正是因为“有配偶”的户籍信息未更改,所以党某群在客观上阻止了原告行使继承权,原告有权提起继承诉讼,从而确定原告继承权。后案件得以立案和审理,因被告党某群的出庭,法院也查明了房某田与党凤群结婚且已于198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的事实。同时,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之规定。虽然王某治早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时侄儿不具有代位继承权。但被继承人系民法典施行后被宣告死亡,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同时,适用民法典也体现了财富家族传承的价值取向。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律师的正确意见,判决原告享有对房某田遗产的继承权。

八、水到渠成,诉前调解案结事了。

2021年11月,原告持享有继承权的生效判决来拆迁安置管理人处领取遗产时,因对具体安置金额存在争议,王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依法交付财产。因前期扎实有效的工作,有生效判决作为依据,最终在事实与法律面前,通过诉前调解,原告取得了继承的财产,本案才得以案结事了。

综上,该案嵇文兵律师采取了成熟有效的诉讼策略,特别是结合民法典的相应新规定,熟练运用法律,经过反复调查与不懈努力,取得关键事实材料。历经包括申请宣告死亡程序在内的四次民事诉讼程序,最终让委托人王某某的家族财产得以传承,充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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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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