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主张赔偿的法律规定

一、案例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1000元、误工费38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600元,共计79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9月9日在被告处购买辣条,吃辣条时候感觉身体不适后发现该食品存在变质长毛现象。原告告知被告,自己吃了该食品身体不适等系列情况,但被告不承认是食品的事情。由于被告无法给原告提供购物小票,所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食品超市再次购买该商品,结果依然存在变质长毛现象。因此原告在被告食品超市进行报警,警察来了以后被告承认是食品的问题,并承诺给原告承担一系列所有费用,但事后原告在就医期间以及后续所产生的系列费用被告不给报销。

二、法律分板

因为该问题食品导致受害者一方受到人身损害,所以受害者一方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任选其一)主张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主张赔偿的时候受害者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问题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且受害者一方的损害是由该问题食品造成的。提示:购买食品的一方一般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购买食品的一方明知食品有问题还让他人食用,本身存在过错。

二、风险提示

食品安全纠纷只有2年诉讼时效,从受害者一方知道食品存在问题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这个时间受害者一方才向销售者、生产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主张赔偿的,赔偿方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一旦支持抗辩,受害者一方的诉求将得不到支持。

三、 财产损害赔偿

食品所有者可以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销售者、生产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返还支付价款。同时还可以向销售者、生产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任选其一)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偿)。计算公式:财产损害赔偿数额 = 支付价款 + 支付价款 x 10财产损害赔偿数额 = 支付价款 + 损失数额 x 3注意: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瑕疵的(如:食品本身没有问题,只是标签或者说明书错误的),销售者、生产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承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但还是需要返还支付价款。

涉及法律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本)

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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