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缴纳基数不足,法院怎么判

生育津贴缴纳基数不足,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5日,X公司向谢某发送入职通知书,通知事项包括:工资结构为月基本工资+月补贴+月绩效考核+年终绩效奖,试用期月基本工资11000元+补贴1000元+月绩效考核5000元,共计17000元,转正后月基本工资11000元+补贴1000元+月绩效考核8000元,共计20000元,月绩效奖金核发以每个月绩效目标为依据,年终绩效奖金以每年税前30万收入-应发月工资总额(含月绩效),剩余金额作为基数,按照年目标达成率核算实际年终奖(全年未满勤,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总收入)等。

2020年3月27日,谢某入职X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期限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从事经理工作,根据公司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试用期月劳动报酬6000元,试用期满后,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6000元,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等内容。

自2021年7月19日起,谢某请产假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谢某恢复到岗。同年1月21日,X公司向谢某发出调岗通知函,通知其岗位由原专升本运营中心线上运营经理岗位调整至品牌中心活动运营经理一职岗位工资结构为:月基本工资6000元+月福利补贴500元、月绩效考核工资13500元+年业绩达成奖金。谢某要求公司发送盖章版本,X公司遂又向谢某发送调岗通知函一份,通知其岗位调整至品牌中心线上运营经理一职,谢某表示不认可调岗。

2022年2月24日,谢某向X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因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故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足额结算劳动报酬等。自该日起谢某未到X公司处工作。工作期间,谢某曾多次经审批同意后加班并使用加班时间调休,至其离职时剩余未使用加班时长0.73天。

谢某离职后申请仲裁,申请事项为:一、依法裁决X公司向谢某支付未足额支付的2022年1月、2月劳动报酬25500元;二、依法裁决X公司向谢某支付未足额支付的2021年年终奖49742元;三、依法裁决X公司向谢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2个月经济补偿金52564.48元;四、依法裁决X公司向谢某支付5.84小时加班工资1006.90元;五、依法裁决X公司向谢某支付9天未休育儿假工资10875.45元。

该委于2022年10月28日作裁决:一、X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谢某2022年1月、2月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25142元、未足额支付的2021年年终奖11258.66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2个月经济补偿金34614元,合计人民币71014.66元;二、驳回谢某谢阳阳的其他仲裁请求。

谢某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2022年12月6日,谢某申请仲裁,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裁决X公司向谢某支付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127483.52元。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作不予受理处理。谢某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遂在本案中就该申请事项增加诉讼请求。

经查,谢某工作期间工资发放及申报纳税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为:2020年3月2318元(申报纳税0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348.77元)、4月18062.86元(申报纳税148.14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5月17744.40元(申报纳税384.60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6月17667.50元(申报纳税382.50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7月18923.44元(申报纳税1086.56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8月20195元(申报纳税1655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9月18149元(申报纳税1461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10月19583元(申报纳税1587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11月19763元(申报纳税1607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12月20577.50元(申报纳税472.50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2021年1月18249.50元(申报纳税400.50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2月18770元(申报纳税960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3月18611元(申报纳税1479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4月16152.20元(申报纳税1205.80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5月19007元(申报纳税1523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6月28742.12元(申报纳税2604.68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7月9312.78元(申报纳税445.86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2022年1月4650元(申报纳税0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2月4650元(申报纳税0元、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额630元)。自2020年7月起,谢某一般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月汇缴住房公积金1440元。另2021年年初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44905.45元(公司转账发放34920元+个人转账发放9985.45元,申报纳税1080元)、2022年年初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3094.30元(申报纳税95.70元)。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后,谢某对该发放金额有异议,遂向X公司人事部门询问计算方式及绩效考核表,但未获准许。另,谢某陈述X公司向其发放提成情况如下:2021年4月160元、5月1880元、6月12696.80元。

法院观点

谢某、X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谢某要求X公司足额发放2022年1-2月工资的请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虽谢某、X公司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6000元,但根据X公司向谢某发送的入职通知结合X公司向谢某每月实际发放工资情况,入职通知书所包含的薪资结构及福利内容确系双方在谢某休产假前实际履行的工资发放标准约定。

自2022年1月份起,X公司对谢某进行岗位调整,根据X公司发出的调岗通知函,调岗后的岗位工资结构与调岗前差异较大,对谢某的总体薪资待遇产生较大影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岗位,可见双方对于岗位调整并未协商一致,故X公司仍应按照入职通知书有关薪资结构及福利内容的约定向谢某发放工资。X公司在2022年1-2月均按每月6000元发放工资,而未举证证明谢某在该两月未达到绩效考核要求,故应当按照月工资20000元标准向谢某补足工资,即向谢某补足26000元(20000元-6000元+20000元÷20天×18天-6000元),谢某自愿主张25500元,法院予以照准。

关于谢某要求X公司补足未足额支付的年终奖的请求。年终奖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亦应足额发放。入职通知书对于年终绩效奖金的约定为以全年税前30万收入-应发月工资总额(含月绩效),剩余金额作为基数,按照年目标达成率核算实际年终奖(全年未满勤,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总收入),X公司应当按约履行。因入职通知书对年终绩效奖金的计算方式系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谢某产假期间不计算出勤天数,故其生育津贴亦不计入应发工资总额。谢某在2021年1-12月期间收到税前工资146913.44元(20000+21080+21440+18708+21880+32696.80+11108.64),其中提成工资为14736.80元。根据谢某提交的X公司业绩激励办法,业绩提成不占用年薪制员工现有薪资包,故在计算谢某年终奖计算基数时应当予以扣除,扣除后为132176.64元。故X公司应当向谢某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为31573.36元(30万元/年÷12个月×6.55个月-132176.64元),扣除X公司已支付的3190元,尚应支付28383.36元。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及经济补偿。根据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故未经协商一致,X公司对谢某进行岗位调整违反合同约定,不具有合理性。谢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X公司应当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谢某于2020年3月入职,2022年2月离职,工作年限已满一年六个月,未满两年,故X公司应向谢某支付两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谢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为27454.49元【(21080+21440+18708+21880+32696.80+20000+31573.36÷6.55×6)÷6】,以上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时间。根据X公司所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2021年度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84906元计算,谢某月工资高于三倍标准,故应按7075.50元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X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42453元(7075.50×3倍×2月)。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根据谢某提交的加班审批记录,谢某经审批通过后加班,X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根据钉钉审批记录,谢某经调休后剩余加班时长5.84小时,谢某要求该部分加班时长的加班工资于法有据,故X公司应支付谢某加班工资1006.90元(20000÷21.75÷8×5.84×1.5)。

关于生育津贴与谢某产假前平均工资的差额。该差额问题实际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系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纠纷,属行政管理范畴,具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谢某该项请求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法院对谢某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X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谢某2022年1月、2月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25500元;

二、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谢某未足额支付的2021年年终奖28383.36元;

三、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谢某经济补偿42453元;

四、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谢某加班工资1006.90元;

五、驳回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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