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遭遇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结婚后,由于两人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相互了解不够深入。婚后江某经常酗酒并殴打王某。事后江某也后悔保证不再殴打王某并写下书面保证书。

但是狗改不了吃屎,猫改不了偷腥,没过几天江某便再次酗酒后殴打王某。王某忍无可忍将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判令江某赔偿自己损害赔偿金及分割财产。

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是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同时由于江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法院酌定江某向王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对于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王某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遭遇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问题拓展: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是“损害赔偿金”,并非单指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配套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损害赔偿”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包括“物质损害”。比如因家庭暴力受伤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

但是无论是精神损害赔偿还是物质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受损害方不提起离婚诉讼则不能单独主张损害赔偿或者法院不判决离婚的也不能单独获得损害赔偿。

其次为了一次性解决离婚纠纷,在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法院发现有可以判处损害赔偿情形的,应该主动书面告知当事人,无过错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状中必须一并提出。

但是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方,不同意离婚的,则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则可以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二审中提出,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单独起诉或双方同意二审处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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