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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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都是在处理遗产时发挥作用的角色。

其中,遗产管理人的推出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遗产的合法、妥善分配,保障继承人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公平、及时实现。尤其在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场合下,遗产管理人角色的出现使得债权人不再陷入诉讼僵局。

但是除了遗产管理人外,我们还经常听到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这些概念。尽管三者都负责管理遗产,但是他们的职责和角色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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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区别

遗产管理人是负责管理遗产的人,他需完成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的职责。相较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遗产管理人需完成更加具体和详细的任务。

01

遗产保管人

对遗产尽到合理保存义务。

02

遗产管理人

保管遗产的义务,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职责。

03

遗嘱执行人

有权执行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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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这两个概念在遗产处理中经常会被混淆。然而,它们所适用的情形却是不同的。

遗嘱执行人仅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而遗产管理人就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遗赠、无人继承遗产等多种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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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好处

那么,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人选择遗产管理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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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剧场

陈某向银行贷款50万元,但两个月后陈某因突发疾病死亡,部分借款本息没有偿还。而陈某生前已经离婚,和前妻育有一名未成年的儿子也判给前妻。

随后债权人将陈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和父母列为被告,提起诉讼。此后陈某的父亲、母亲、儿子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陈某的姐姐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遗产。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被列为被执行人,给他们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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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后续,银行向法院申请指定陈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指定该地民政局为陈某遗产管理人,解决其生前所负债务,维护继承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该地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陈某的债权债务问题,如果查到有财产可以分配,则根据规定向债权人分配,如果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出具相关文件,银行就可以有法律依据对贷款进行坏账处理,后续不会对陈某的孩子和老人再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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