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职位调动不满 伪造合同向公司索赔败诉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4月18日上午,北京昌平法院召开“规范用工 诚信劳动”新闻通报会,介绍该院近两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并对不诚信履约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2008年9月,张某进入北京某陶瓷公司上班,担任销售经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15日至2011年7月31日。2011年8月1日,张某被公司聘为总经理,张某担任总经理期间,公司业绩下滑,经陶瓷公司董事会决议,张某自2013年12月24日起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变更为新业务发展总监,薪资待遇不变。张某拒绝接受职位调整,并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休假,期间陶瓷公司要求张某于2014年3月5日来公司上班,但张某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时出勤,连续旷工达10日,陶瓷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陶瓷公司支付2008年9月15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工资差额、年薪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其担任销售经理期间,与陶瓷公司签订的自2008年9月15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第二页约定:“工资为13500元,提成工资按照2倍年薪执行。”张某要求陶瓷公司按照该标准支付其工资差额、提成工资。同时,张某表示公司单方变更自己的公司职位,后违规解除了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陶瓷公司辩称,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从未约定过提成工资为年薪二倍,张某提供的劳动合同系伪造,陶瓷公司当庭提交了《员工劳动合同》,内容显示落款甲方代表人处签名为张某,表明张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的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针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规,公司辩称张某的职位是经过董事会决议后才调整的,张某连续旷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公司要求和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瓷公司提交的《员工劳动合同》内容显示落款甲方代表人处签名为张某,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14日,表明张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的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并且经鉴定,张某提交的其担任销售经理期间的《劳动合同书》第5页、第6页与第1页至第4页上机制文字不是由同一台机具一次性制作完成。此现象与常理不符,张某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法院对张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于张某基于该份《劳动合同书》所主张的工资差额、提成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总经理系由董事会聘用,董事会可以依据法定程序终止与总经理的聘用程序,陶瓷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变更张某职位为新业务发展总监,薪资水平不变。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陶瓷公司调整张某工作岗位的做法并无不妥。张某自2014年1月后并未去公司上班,陶瓷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妥。因此,张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昌平法院民二庭庭长段连俊介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0日,昌平法院院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962件,其中涉及不诚信案件或当事人不诚信行为的近400件,约占20%。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不诚信行为,例如,有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仅由公司留存,让劳动者签署空白合同,伪造或者篡改劳动合同,模仿劳动者签名,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兑现加薪承诺,不支付加班费用,故意签署劳务或者承包合同、非全日制合同等等。又如,有的劳动者侵占用人单位或者客户的财产,故意不签署劳动合同牟取二倍工资差额,提供虚假的学历技能证书,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业限制行为等等。个别劳动者入职后寻找用人单位在薪酬、考勤、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管理漏洞,工作几天或者一几个月后离职,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等手段讨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之后又利用相似手段谋取利益。如此种种不诚信行为,给劳动关系的履行埋下了隐患,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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