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立好遗嘱后老人变卦,应该按哪份来?两位律师在线为市民提供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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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老人立遗嘱后又变卦应该以哪份为准?放弃继承债务还需承担吗?继承问题的妥善处置事关一个家族的和谐,是不少市民关注的大事,1月17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遗产继承纠纷,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闫云律师和房晓杰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市民提供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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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点30分刚过,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就响起来。“我的父亲在离婚前生了一个儿子,后来二婚期间生了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我是其中一个女儿,父亲第一份遗嘱的内容是将自己的四套房子,有两套分给其中的大儿子,另两套分给他的二婚所生的三个女儿和儿子。”张女士告诉律师,后来事情出现了变化……

“后来经过二儿子与父亲的交谈,父亲决定在拆迁协议当中修改对之前遗嘱的房产的处分,在大队领导的见证下,改变了这个遗嘱的分配,将两套房子分配给大儿子,将后面的两套房子分配给二儿子,三个女儿没有财产。”张女士询问,如今父亲已经去世,自己回去讨要第一份遗嘱所属的份额能不能得到支持?

了解详细情况后,房律师表示,在这个事件中,父亲一共有两次处置财产的行为。“第一次是一个代书遗嘱,有三个亲戚在场并且都有他们的签字,所以你父亲第一份处置房产的代书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后来你父亲在拆迁协议当中改变了之前对遗嘱房产的一个处分,并且有两个以上大队领导的见证,将这个房产两套分给了大儿子,另外两套分给了二儿子,这个是你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合法有效的。”房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就会以最后一次处置为准,因此张女士想要获得房产份额的请求,大概率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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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律师挂断电话不久后,闫律师也接到了市民陈先生的来电。“我叔叔去年去世了,婶子还在,叔叔有三个女儿,小女儿存在智力缺陷,目前婶子病危。”陈先生询问,婶子去世以后叔叔的大女儿和二女儿是否可以作为共同监护人照顾小女儿?闫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没有人数的限制,如果双方都想作为监护人是没有问题的。“叔叔有两套房子,其中一套房子过户给了这个有智力障碍的小女儿,如果婶子去世以后,这个妹妹因为已经得到一套房子了,另一套房子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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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陈先生的第二个问题,闫律师表示:“因为之前那套房子是陈先生叔叔在世的时候已经过户给小女儿,属于小女儿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而另一套房子属于陈先生叔叔的遗产,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是三姐妹平均分配。”

>>>热点问答<<<

●问题一

如不继承遗产 需承担债务吗?

市民热线:李女士来电咨询,自己的父亲去世了,但是有对外的债务,还留下一套房产,但是现在房产的市价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李女士询问,像这种情况自己是否有必要来继承这个房产?自己不继承房产,是否有承担父亲债务的责任?

律师说法:对于遗产当中的财产与债务的关系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多于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承人要继承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那首先要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来清偿他的债务,清偿债务剩下的财产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来继承。第二种情况是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少于所负的债务,若债务人过来主张债权的话,首先要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来偿还债务,那么被继承人在偿还债务之后,就没有其他剩余的可供继承的遗产,同时继承人也无需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问题二

单方面立的遗嘱可处分共有财产吗?

市民热线:市民王女士与袁先生系再婚夫妇,袁先生与前妻育有一男一女两名子女,均已成年,与王女士未形成继子女关系,王女士与袁先生在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住房一套,袁先生去世后,王女士因该套房屋的分割问题,与袁先生的子女发生争议,袁先生的儿子拿出一份袁先生生前自书的遗嘱,其中载明,该套房屋留给儿子。王女士说自己对袁先生生前立遗嘱的事并不知情,询问律师丈夫单方面立的遗嘱可以处分那套房产吗?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王女士的描述,袁先生的遗嘱从内容上看,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并且在书写遗嘱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全程录像,袁先生在书写遗嘱时意识清楚、思路清晰,因此袁先生的自书遗嘱可以判断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王女士想以该遗嘱虚假且对此不知情为辩解意见,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房产是王女士与袁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没有约定,在遗产分割时,该房产的一半应归属于王女士所有,另一半才属于被继承人袁先生的遗产,按照遗嘱来继承。继承纠纷中涉及遗嘱的,应先判断遗嘱形式及内容是否符合要件要求,一个合法有效的遗嘱除有约定外,并不能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

●问题三

遗嘱是打印的是否能够生效?

市民热线:市民孙女士兄弟姐妹共6人,父母生前购买了两处商业用房并共同订立遗嘱,遗嘱载明若两老都去世后,两处房屋的产权分别由两个儿子继承。订立遗嘱时父母找了两个见证人和一个摄像人,该遗嘱以书面打印形式呈现,共分三页。第一页、第二页仅有父母的签名捺印,无见证人签名,且均未注明年、月、日,第三页有父母和见证人签名捺印,遗嘱中的时间系打印并非父母和见证人书写。孙女士想咨询律师,父母留下的这份打印的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她们4个姐妹能否要求分割父母留下的房产?

律师说法: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再用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两个形式要件:一是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上的每一页都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根据孙女士的描述,她父母订立的打印遗嘱并没有在每一页都有父母和见证人签名捺印,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很有可能被认定打印遗嘱无效。这样孙女士父母留下的房产就变为

合法遗产,应由孙女士兄弟姐妹6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也就是说她们姐妹四人要求分割父母生前留下的房产的诉求,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问题四

一人签名的代书遗嘱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市民热线:市民胡先生弟兄两人,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前段时间胡先生的弟弟拿出一份父母留下的代书遗嘱复印件,上面写明父母将房产留给弟弟。该遗嘱复印件下方有某法律服务所的公章和一名工作人员的签名,但胡先生对此毫不知情,询问律师像这样只有一个人签字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有效需要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规定。同时法律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胡先生的描述,在代书遗嘱上签字的某法律服务所并非自然人,不能成为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两个见证人的法律形式要件,应该视为无效。

●问题五

爷爷留下的遗产孙女可以继承吗?

市民热线:市民张女士的父亲兄弟姐妹4人,2018年父亲和奶奶相继因病去世,爷爷名下有一处房产和若干存款,前段时间爷爷也因病去世,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张女士想咨询律师,爷爷留下的遗产,作为孙女的自己是否有相应的继承权?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张女士的父亲先于爷爷去世,作为直系晚辈,张女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张女士的爷爷没有留下遗嘱,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女士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法定份额。

●问题六

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市民热线:市民黄先生膝下无子女,且单身一人生活。出于安度晚年的考虑,黄先生找到自己的两位亲戚,签订了一份《遗嘱扶养协议书》。双方约定,两位亲戚负责赡养黄先生,如照顾甲方日常生活及情感、支付保姆工资等。尽到扶养义务后,黄先生的全部财产由两位亲戚均分。签订后,两名亲戚虽然按约为黄先生雇请保姆,并支付相关费用,但黄先生认为他们并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想撤销签订的《遗嘱扶养协议书》,询问律师是否可以?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规: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对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构成实质对价关系,利用现有的合同规则处理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关系。黄先生认为对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扶养义务,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书》的诉求,从依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尊重老人意愿的基础上,考虑特殊的立法价值,很大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黄先生需要对他亲戚们已支付的扶养费用等进行偿还。

>>>问法感悟<<<

闫云律师:今天做客问法热线,咨询最多的问题是如何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首先遗产的来源要合法,遗嘱人所立遗嘱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不能是他人以及国家的财产。其次遗嘱的形式要合法,例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必须需要两位见证人在场,并且最后要注明年、月、日。如果形式不合法也会导致遗嘱无效。再次、订立遗嘱时,需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遗嘱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也会导致该遗嘱无效。民法典中规定了六种订立遗嘱方式,这六种方式没有效力上的优先问题,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在订立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会导致遗嘱无效。

房晓杰律师:今天作客问法热线,大家关注的继承纠纷较多集中在房产纠纷问题上。诚然,房产作为家的实物载体,是大家的安身立命之所,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社会进步,许多人尝试用拟定遗嘱或遗赠协议等方式传承自己的合法财产。需要注意的是,遗嘱或遗赠协议等并非拟定完毕后就立即生效,一个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协议等,既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形式要件,又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生效,例如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及录音录像遗嘱,就对见证人人数、签字及标注日期有特殊规定,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则认定无效。因此,广大民众欲通过遗嘱或遗赠等方式传承自有财产时,尽量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协助进行,做到合法、有效的处分、传承。同时,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实务中因继承纠纷子女大打出手的情况屡见不鲜,继承人们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牢记被继承人的心愿,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减少矛盾,维护家庭和谐,这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更对社会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关判例<<<

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件回顾】李某与王某育有一子李某甲,王某因病去世后,李某与王某1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李某乙。李某于1996年死亡注销户口,王某1于2021年去世。两被继承人留有遗产房屋一套,王某1生前表示将自己部分登记在李某乙名下。李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名下遗产,李某乙抗辩李某甲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某甲应继承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因继承涉及物权问题,故李某甲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一、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由李某甲继承;二、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单位分配的住房,原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去世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王某1、李某甲、李某乙共有。现李某甲提起法定继承之诉,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涉及物上请求权,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判决维持原判。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提起法定继承之诉,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涉及物上请求权,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驳回再审请求。

【律师意见】《民法典》继承编中未规定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部分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此则继承纠纷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其民事权利,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根据本条规定,涉及物权请求权的,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本案中,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认为,李某甲主张继承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的诉求,涉及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如果所有继承纠纷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则会使继承人怠于确认继承人身份。若均适用诉讼时效,则对于涉及物权请求权部分与一般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概括可得:一般而言,处理继承案件大致可分为三步:一是确认继承人身份;二是确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三是分割遗产。对于仅仅是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依据《民法典》规定,应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涉及分割遗产的诉讼,《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未分割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便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要求对共同共有的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换句话说,继承纠纷中,仅为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涉及分割遗产的,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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