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有重叠怎么办?法院:视情节酌定合并计算

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拟定多项违约责任条款,包括损失赔偿金、各类违约金等,这些违约责任之间并非相互独立,在确定违约责任时,会面临竞合选择适用的问题。9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涉及多项违约条款,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其支付多项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视情节酌定违约金合并计算。

据悉,该案中,甲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约定: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公司须按当期租金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按月租金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后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乙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逾期的租金违约金;乙公司向其支付合同解约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拖欠的租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的租金违约金以及合同解约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鉴于拖欠租金行为也属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而相对于拖欠的租金和涉案房屋租金标准来说,合同约定的拖欠租金违约金标准又明显过高,存在利益严重失衡的问题。法院综合考虑乙公司违约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后,酌定两项违约金合并计算,数额以一个月租金标准为宜。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通常认为,该条款也将违约责任功能定位倾向为补偿为主。

法官提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以法定的形式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平等而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以保障赔偿守约方损失为主要功能。合同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并签订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避免违约责任约定重叠、严苛,导致违约责任条款设立目的不能实现,进而影响守约方权益的保障。

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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