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11代书遗嘱,代书人书写见证人见证,遗嘱有效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代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代为书写,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代书 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案情介绍

原告: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史长钟所有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 ××号房屋和坐落天津市河北区辰纬路××号房屋遗产,诉讼费由被 告承担。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系被继承人史长钟之妹,被告系被继承人史长钟之夫,史长钟于 2017 年 1 月 14 日因病过世。坐落河北区辰纬路××号房屋系史长钟名下私产房,坐落河北区涪江北里××号房屋系被告李某名下私产房,上两处房屋为被告与史长钟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史长钟 于 2013 年年底与被告分居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在河北区辰良里的房屋内。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经被告申请,对原告提交史长钟的遗嘱中史长钟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本院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2017 年 6 月 13 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的 2016 年 12 月 22 日《遗嘱》上立遗嘱人处“史长钟”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史长钟”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书写。

四、争议焦点

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五、法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口述遗 嘱内容,代书人代为书写,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提供的立遗嘱 人为史长钟的代书遗嘱虽经鉴定第二页签字为史长钟本人所写,但缺失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或制作电子文本的过程,不能证明代书人书写的遗嘱内容即为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且该份遗嘱中的主要 内容均在第一页内,第一页遗嘱却没有史长钟的签字,原告亦无其他 录音、录像证据对立遗嘱的过程予以佐证,因此该代书遗嘱欠缺法律 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照顾被继承人多年,是否可以主张部分遗产,可另案解决。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

七、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11代书遗嘱,代书人书写见证人见证,遗嘱有效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物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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