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服务在身边 | 男子长期遭打骂离婚不成 法援律师出手解困境

开栏语

多年来,北京律师行业一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在法治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助力基层治理、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公益普法宣讲等方面,贡献着首都律师的智慧与力量,打造了一支永远跟党走、始终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宗旨的律师队伍。

为展示首都公益律师的良好精神风貌,带动更多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事业,进一步发挥首都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特开设“公益法律服务在身边”专栏,为你讲述首都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背后的故事。

今天,为你带来孙莹、李安娜律师的公益法律服务为民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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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堪忍受妻子打骂想要离婚

女方却拒不同意

一审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

未准予离婚

几近崩溃的当事人

求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法援律师能否帮他打赢离婚官司

走出不幸婚姻的阴霾?

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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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长期遭打骂

沟通无效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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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男子张某结识了小他几岁的女子吴某,对方也有过一段婚史,两人相识不久就坠入爱河,领证步入婚姻殿堂。万万没想到,婚后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冲突不断。据张某说,吴某有严重的性格缺陷和暴力倾向,生活稍不顺心就打骂他,时常无故侮辱他的人格,就连自己的家人也遭无端辱骂和威胁。

张某每天都倍感煎熬,精神几近崩溃,无法正常工作与生活。他想要摆脱婚姻关系,吴某却态度坚决,严词拒绝。

据张某说,自从他提出离婚后,吴某的打骂行为非但没有收敛,反而越演越烈,冲突中多次被吴某打伤面部、抓伤身体。张某报警后,警察前来调解,事后吴某也依然如故。无奈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张某依然没能摆脱吴某的阴影,对方变本加厉骚扰他的生活。

眼看情况越变越糟,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提供门诊病历、微信聊天记录、音视频等材料证明自己多次被打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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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否认感情破裂

一审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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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张某坚决要求离婚,指责吴某脾气暴躁、性情多疑、占有欲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打骂自己,还污蔑他有违反人伦的行为。他说,自己痛苦不堪,每天都生活在无故猜忌和怀疑中,身体和精神饱受折磨,即使对吴某接连退让也无济于事,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根本无法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

吴某却不认可张某的说辞,认为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称曾经出资帮助张某建房,对方写下借条,但之后又偷走借条并撕毁,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吴某认为不存在殴打行为,有些伤是张某自己造成的,也没有威胁一说,只是打架时说的气话而已,事后双方都互相认错和好。近期二人又同居生活,张某也很关心自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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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伸援手

案件重审迎来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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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某说,一审判决后,吴某没有收敛,还到张某婚前的自有房屋,打开所有水龙头和微波炉、热水器、抽油烟机、空调等家电,恶意毁坏房屋,霸占房子。同时,强制关掉张某租客房屋的水电,迫使租户纷纷退租。后来又闹到张某就职的单位威胁领导,造成张某被无限期停职。吴某的频繁骚扰,使张某一下子失去了住所和经济来源。

为了尽快离婚恢复正常生活,张某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审核通过,指派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的孙莹和李安娜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接案后,两位律师多次与张某沟通案件细节,认真剖析法律问题,指导他正确收集证据,并耐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安抚他受伤的心情,鼓励他重拾生活信心。

根据张某提供的新线索,法援律师提出代理意见:(1)涉案婚姻应予解除,双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特殊情形——家庭暴力,且张某已提交相关证据;(2)一审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张某长期遭受女方家庭暴力的客观事实;(3)当地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和调査询问笔录,记录了张某遭受打骂的事实;(4)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考量,张某提出离婚的原因不仅因为女方的打骂和虐待行为,双方实际上已无任何夫妻感情,更无和好可能;(5)女方声称还有感情,且不承认单方殴打、侮辱男方的事实,但其在法庭之外却变本加厉破坏张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双方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

经过法援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根据张某提交的新证据,认为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张某表示,如果没有法援律师伸出援手,他很难走出困境,法律援助让他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增强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的信心。接下来,他将继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快开启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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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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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1款: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9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来源:北京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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