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一婚姻家庭继承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否变更或撤销?

刘晓芳 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律师“以案释法”之周一婚姻家庭继承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否变更或撤销?

案情简介:

陈某与李某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小某。2002年两人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因性格不合,李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陈小某归陈某抚养,并将房屋留给陈小某且待其年满18周岁后再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房子留给陈某及陈小某居住、使用。双方就该份离婚协议无异议并办理了公证。现陈小某年满18周岁,陈某及陈小某联系李某要求将房产过户给陈小某,但李某却以名下无其他住房以及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办理。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陈小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陈小某的诉求吗?

以案释法: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署后只要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存在欺诈或者胁迫情形的,离婚后一年内可进行变更或撤销。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陈某与李某自愿达成的,并办理过公证,不存在欺诈、胁迫的可能,而且离婚后的数年时间里李某并未就此提出过任何异议,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因此,法院会支持陈小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提示:

实务中也不乏一些人在离婚时“一时冲动”,承诺“净身出户”,将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只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但事后又反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对于此,法律只明确规定了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下可变更或撤销协议,而“显失公平”算不算《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等情况”,理论界尚有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离婚协议变更或撤销。

夫妻双方须慎重对待离婚协议的商议及签署,尤其是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切不可贸然决定,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应及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财产的过户手续,以免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发情形,节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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