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诬陷大爷偷拿千元水管判赔1元,法院:已构成名誉权侵权,赔礼道歉并赔1元

来源:江西法院

未经调查证实

就在网上随意发泄内心不满

恶意中伤他人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的一个下午,85岁的严大爷在小区遛弯时,发现草丛边有一根废弃的塑料管,于是打算捡回去。

没想到,这一幕被小区邻居黄某看到了。

老贼偷东西!

你胡说八道,我捡的是废弃管子!

黄某不依不饶,直接从严大爷手中夺走了管子并拍照。次日,黄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两张照片及一则通告。

通告

昨天下午发现老男人偷拿小区公共财物,一根价值千元的橡胶燃气管,现场拍到老贼偷拿公共财物图片,现场令他不要偷拿,反而辱骂人要打人,贼气嚣张。这种盗贼一定要严惩。

通告发出后,有一些业主在微信群内顺势造势,严大爷气打不出一处来,请求业委会调查此事。经过调查,该管子系燃气公司此前在小区安装燃气管道时,多余的废弃管,价值并不大。业委会就调查结果在微信群内发布公告。但黄某不依不饶,在微信群内发消息称,业委会委员温某发布的“狗屁”调查结果,明显是纵容包庇,是与偷窃者同流合污,不堪其扰的严大爷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公开向其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元。

法院审理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黄某对原告严某拾取燃气管道一事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通报,断定原告存在盗窃小区业主共有财物行为,并使用了“老男人”“偷拿”“老贼”等侮辱性词汇。后根据小区业委会的调查报告显示,黄某发布的通报缺乏真实性。但黄某不仅不知悔改,仍在微信群内指责发布调查报告的业委会委员与原告同流合污。被告的过错行为容易引发小区公众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给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心理感受造成了负面影响。故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在小区业主群内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侵害原告严某名誉造成的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付原告名誉损失费人民币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如果损害他人名誉的情节较为严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若造成精神损害的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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