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商法押题卷-觉晓法考

23年商法主观押题卷

案情2023年-模拟题-案例分析题

2018年4月,田二、张三、李四、王五、马六、刘七拟设立金金有限公司(以下称金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各股东分别持股30%、25%、20%、15%、5%和5%,且全部出资限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缴足。张三为筹备公司需要,购买了一批投影器材,后王五开车取货,因疲劳驾驶,不小心撞伤了行人郑某。一个月后,金金公司成立,郑某要求金金公司支付医疗费用3000元。

金金公司章程规定,金金公司不设董事会,田二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设立监事会,马六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另一人张金则为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开始核验各股东的出资情况:

(1)张三以一辆全新的汽车抵作出资,已交给公司使用,但经查,张三的哥哥张一才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发起人对此并不知情,现张一要求金金公司返还车辆。

(2)田二完成出资后,与百叶工厂签订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要求金金公司支付100万。金金公司出纳小金发现该笔账目存在问题,但为避免得罪田二,在对方指示下,仍将该笔款项从公司账户转出。后查明,张三即为百叶工厂的法定代表人。

(3)李四为四方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以所持合伙企业份额对金金公司出资,但另一合伙人丁小九对此反对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李四则提出根据合伙协议“凡入伙一年以上者,对外转让份额时,转让对象可由其指定”,鉴于自己已入伙2年有余,拒绝了丁小九的购买主张。

(4)王五和马六仅出资30万元。

(5)在公司成立前,马五因与妻子闹离婚,遂与其弟马六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马五出资、马六出面与其他发起人设立金金公司,为了保险起见,马五将代持股的情况告知了田二,田二表示理解,但未告知其他股东。

(6)马六的债权人欢欢欲向法院申请对马六名下的股权强制执行,马六得知此消息后,立即就股权转让事宜与赵四进行磋商。赵四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实了马六的股东资格及出资履行情况(公司已自主申报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后,便以市场价与马六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7)刘七以其持有的金银有限公司10%的股权出资。后查明,金银公司股东银一曾主张对刘七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因金银公司其他股东均希望金金公司能够加入,故合意忽略银一诉求,为金金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赵四成为金金公司股东后发现,半年前田二曾利用职务便利,从其妻子控股的开洋公司高价购买了一批次等材料,给金金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赵四十分气愤,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3月,王五为送儿子王小五出国留学,向盛某借款300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王五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了盛某,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并约定由王五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在王五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盛某有权获得股权。

第一问

郑某是否有权要求金金公司支付医疗费用?

参考答案1

有权。本案中,发起人王五在履行设立公司的职责过程中,因疲劳驾驶造成郑某人身损害,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因此,在公司成立后,郑某作为受害人,可请求金金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王五追偿。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

得分点1

有权1.0

关键词

职务侵权(1.0)追偿(1.0)

法条1

《公司法解释(三)》 5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二问

金金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1

不符合。(1)田二任董事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金金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因此,田二的职务应当为执行董事,而非董事长。(2)金金公司监事会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金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人数至少为3人,而金金公司监事会仅有2人,不符合法律规定。(3)马六的任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马六不可同时兼任总经理和监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0条第1款,第51条第1款、第4款。

得分点1

任董事长不符合1.0

关键词

人数较少(0.5)执行董事(0.5)

监事会人数不符合规定1.0

关键词

有限公司(0.5)三人(0.5)

马六的任职不符合规定1.0

暂无关键词

第三问

张一能否要求公司返还车辆?

参考答案1

不能。本案中,车辆的所有权人系张一,张三以他人的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构成无权处分。鉴于其他发起人对此并不知情,可推知金金公司在受让车辆时是不知情的,且金金公司给予了张三相应的股权,即公司已支付合理对价,张三也已向公司交付了车辆。因此,金金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张一无权要求公司返还。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民法典》第311条。

得分点1

不能1.0

关键词

以他人财产出资(1.0)其他发起人不知情(0.5)给予相应股权(0.5)善意取得(1.0)

法条1

《公司法解释(三)》 第7条第1款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问

田二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张三和小金是否需要对此事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1

(1)田二构成抽逃出资。本案中,田二通过虚假合同即虚构债权债务的方式将其出资部分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对此,田二应当向金金公司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金金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第14条。

(2)张三需要,小金不需要。本案中,张三作为金金公司的股东、百叶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外代表百叶工厂与金金公司签订虚假购货合同,且藉由该份合同,使得田二成功抽逃100万元出资。因此,张三为田二的抽逃出资行为提供了协助,俩人构成共同侵权,就田二应负的抽逃出资责任,张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小金仅系金金公司的普通员工,在公司受执行董事田二的直接领导与管理。因此,在田二的指示下,其将资金转出的行为,仅代表田二的意志,其不需要为田二和张三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1168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14条。

得分点1

抽逃出资1.0

关键词

虚构债权债务(0.5)返还本息(0.5)补充赔偿责任(0.5)

张三需要,小金不需要1.0

关键词

张三提供协助(0.5)张三承担连带责任(0.5)小金是普通员工(0.5)受指示(0.5)

法条1

《公司法解释(三)》 12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 14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问

试评价李四的出资效力?丁小九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1

(1)出资无效。本案中,李四以财产份额出资,该出资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故出资形式合法有效。但鉴于李四系四方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以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在丁小九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李四的出资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7条、《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

(2)不能。本案中,李四以财产份额出资的,原则上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根据合伙协议,入伙一年以上的李四,可自己指定转让对象。由此可知,合伙协议已然排除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丁小九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法条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3条。

得分点1

无效1.0

关键词

财产份额出资(1.0)普通合伙人(1.0)

不能1.0

关键词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0.5)合伙协议约定(0.5)排除其他人的优先购买权(0.5)

法条1

《合伙企业法》 第22条第1款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法》 23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问

赵四能否取得股权?就马六欠缴的出资,金金公司该如何主张权利?若欢欢申请强制执行马六名下的股权,马五能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参考答案1

(1)能。本案中,马六作为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赵四,该处分行为系有权处分,受让人赵四能否取得股权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已知,赵四在受让股权时已向公司登记机关核实了马六的股东资格,这说明其有权相信马六即是公司股东,就马六代马五持股一事,其并不知情;其次,赵四以市场价受让股权,说明其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最后,股权转让已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因此,赵四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民法典》第311条。

(2)金金公司可要求马六与赵四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名义股东的马六,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现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给赵四,构成瑕疵股权转让,且赵四在受让股权前已向公司登记机关核实了马六的出资履行情况(公司已自主申报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说明赵四明知马六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赵四非善意。因此,针对马六的出资责任,金金公司可请求马六与赵四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

(3)观点一:能。本案中,名义股东马六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马五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但此时,申请执行人欢欢仅为名义股东马六的债权人,非处分场合下的受让人,即非股权交易人。因此,申请执行人欢欢仅因债务纠纷而申请强制执行马六的财产,无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不能参照善意取得制度。故此时实际出资人马五的投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其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

观点二:不能。本案中,马六是名义股东,马五是实际出资人,马六的债权人欢欢有权依据公司登记记载而信赖马六是金金公司的股东,并申请对其名下的股权予以强制执行。并且,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仅对内有效,不具有外部的对抗效力。因此,马五不得以其与马六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对抗债权人欢欢,其无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2条第3款。

得分点1

能1.0

关键词

转让给第三人(0.5)核实(0.5)市场价受让(0.5)股权变更登记(0.5)

连带责任1.0

关键词

负有出资义务(0.5)未全面履行(0.5)明知未足额缴纳(0.5)

能1.0

关键词

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权利(0.5)非处分场合下的受让人(0.5)

不能1.0

关键词

依据公司登记记载(0.5)对内有效(0.5)

第七问

如何评价刘七的出资履行情况?银一该如何救济权利?

参考答案1

(1)刘七存在出资瑕疵,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本案中,刘七以其所持金银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得放弃优先购买权。鉴于股东银一曾主张优先购买权,故刘七的出资存在瑕疵。对此,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即拿到银一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若刘七逾期不补正,将被法院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第3款,《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第2款。

(2)银一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刘七与金银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恶意串通损害银一的优先购买权,银一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

得分点1

刘七存在出资瑕疵1.0

关键词

股权出资(0.5)主张优先购买权(0.5)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0.5)逾期不补正(0.5)

主张优先购买权1.0

关键词

恶意串通(0.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0.5)向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0.5)

第八问

对于田二利用职务便利向开洋公司采购一事,赵四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田二?赵四能否起诉开洋公司?

参考答案1

(1)不能。本案中,田二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股东赵四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二承担赔偿责任。如公司监事会收到赵四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赵四方才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第2款。

(2)能。本案中,开洋公司系田二妻子控制的公司,其与金金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关联交易合同。而且,由于开洋公司以次充好,故意欺诈金金公司,因此就该份合同,金金公司有权主张撤销,并要求合同相对方开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金金公司没有起诉开洋公司,股东赵四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8条、《公司法解释(五)》第2条。

得分点1

不能1.0

关键词

书面请求监事会(0.5)拒绝提起诉讼(0.5)

能1.0

关键词

关联关系(0.5)故意欺诈(0.5)撤销(0.5)金金公司没有起诉开洋公司(0.5)

第九问

王五与盛某的约定效力如何?若王五一直未履行剩余出资义务,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盛某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1

(1)合同有效,但流质条款无效。本案中,债务人王五与其债权人盛某达成的约定系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其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有效。但其中,关于“但在王五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盛某有权获得股权”的约定构成流质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1、2款。

(2)无权。本案中,股东王五以股权转让至债权人盛某名下的方式为自己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成立股权让与担保。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仅有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欠缺股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会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也即债权人盛某并非公司股东。因此,针对王五欠缴的出资,盛某无需承担责任。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

得分点1

合同有效,流质无效1.0

关键词

让与担保(1.0)意思表示真实(0.5)构成流质条款(1.0)

无权1.0

关键词

让与担保(1.0)债权人盛某并非公司股东(1.0)

法条1

《担保制度解释》 第68条第1、2款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制度解释》 69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2023年-模拟题-案例分析题

2017年1月,张某、李某、王某、孙某、马某等人拟出资设立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25%、10%、5%、4%和56%,均已实缴。宏达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约定:(1)公司专营装饰装修业务;(2)公司董事会由张某、李某及马某组成,任期3年;(3)马某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4)但凡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

6月,李某因怀疑公司账本有假,遂要求查账,宏达公司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查账”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心生不满,欲退出公司经营,遂私下将5%的股权转让给了粟某,剩下5%的股权转让给了张某,且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王某得知此事后,主张对李某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8月,马某的弟弟马小某与开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为担保该笔合同,马某以宏达公司的名义与开源公司订立了担保合同,并向对方提供了公司章程和一份伪造的董事会决议。

9月,王某设立的大王公司(自然人独资)资金链断裂,为获得资金盘活企业,大王公司欲申请银行贷款。马某见此,以宏达公司名义为其提供担保,并向银行附上了一份个人伪造的股东会决议。

年末,为拓宽市场,宏达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致决定与大卫公司合作开展建材制造业务。次年8月,宏达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欲与大卫公司续约并共同投资设立永胜建材公司。孙某认为公司此决策过于激进,遂极力反对,但无奈势单力薄,决议仍然得以通过。9月,永胜公司成立,大卫公司持股85%并派员担任董事长。10月,因装修公司大楼所需,永胜公司与开胜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待大楼装修完毕,开胜公司请求永胜公司付款时,才知道大卫公司已将永胜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自身经营,现永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笔装修费用。

2019年7月,张某欲退股,并开始怠于行使董事职权。8月,宏达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致决定解除张某的董事职务。张某认为自己任期尚未届满,股东会不能在没有任何缘由的情况下,随意地解除自己的董事职务。

2020年1月,行业风向转好,宏达公司经营业绩看涨,公司股东会遂决定增加1000万注册资本,张某一人反对增资,王某要求认缴100万新增资本。

宏达公司成立后五年,每年均有盈利,但每年股东会讨论分红事宜时,张某和马某均以盈利太少为由拒绝分红。后查明,张某和马某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曾共计将600万公司资产转入银珠公司(该公司为张某和马某成立的房地产公司)账户。

第一问

宏达公司能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由,拒绝李某的查账请求?

参考答案1

不能。本案中,宏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文件。虽然宏达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查账”,但该条款因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而无效。因此,宏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李某的查阅请求。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 。

得分点1

不能1.0

关键词

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无效(0.5)有权查阅(0.5)

法条1

《公司法解释(四)》 9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问

王某能否就李某的全部股份主张优先购买权?

参考答案1

不能。王某只能对李某向粟某转让的5%的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对向张某转让的5%的股份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案中,李某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即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粟某,王某可以自知道或应知“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股权变更登记一年内,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对于李某向张某转让的5%股份,系对内转让,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股权对内转让是完全自由的,无需通知也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对此王某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第2款,《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

得分点1

不能1.0

关键词

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即将股份转让(1.0)王某可以自知道或应知“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且股权变更登记一年内,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0.5)对内转让无需通知也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0.5)

法条1

《公司法解释(四)》 第21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第三问

若借款到期,马小某无法清偿,开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若大王公司也无力清偿债务,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宏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1

(1)不能。本案中,为马小某提供担保一事,宏达公司并未作出有效决议,而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通过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私自决定,故马某的行为构成越权担保。此时,应视债权人开源公司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善意,来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鉴于宏达公司章程规定“但凡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故在债权人开源公司同时取得宏达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可推知其非善意。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宏达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九民纪要》第17、18条。

(2)观点一:能。本案中,公司为股东王某投资的一人公司大王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股东会决议。现法定代表人马某仅根据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即以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其行为构成越权担保。但鉴于银行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故在股东会决议系伪造而不存在其他形式问题的情况下,可推知银行善意,此时,担保合同有效,宏达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第1款、《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

观点二:能。本案中,公司为股东王某投资的一人公司大王公司提供担保,从担保效果而看,此种担保与公司直接为股东个人提供担保别无二致,应认定为对内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需经股东会决议。因此,在已取得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可推知银行已经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此时,银行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宏达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

得分点1

不能1.0

关键词

并未作出有效决议(1.0)开源公司非善意(1.0)

能1.0

关键词

对外担保(0.5)经股东会决议(0.5)形式审查义务(0.5)银行善意(0.5)对内担保(0.5)

第四问

孙某是否有权以成立永胜建材公司违反章程对主营业务的规定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2018年8月的股东会决议?若孙某的主张被驳回,其能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进而退出公司?

参考答案1

(1)无权。本案中,根据公司章程,宏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装饰装修业务,2017年年末公司通过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展建材制造业务的决议,实质上已是扩展经营范围的举措,应被视为公司章程的非正式修改,即将企业经营范围扩大到建材制造业务。因此,2018年8月的股东会决议,其内容并未超出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孙某无权申请撤销。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2条第2款。

(2)不能。本案中,孙某对2018年8月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该决议不涉及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等情形。因此,孙某无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4条第1款。

得分点1

无权1.0

关键词

全票通过(0.5)扩展经营范围(0.5)非正式修改(0.5)未超出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0.5)

不能1.0

关键词

反对票(0.5)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0.5)

法条1

《公司法》 第22条第2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 第74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五问

债权人开胜公司能否要求大卫公司对装修合同的费用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1

能。本案中,持股85%的大卫公司将永胜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大卫公司的经营,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股东大卫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导致永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装修费用,严重损害债权人开胜公司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开胜公司可以主张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大卫公司对装修合同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九民纪要》第11条第1款。

得分点1

债权人开胜公司能要求大卫公司对装修合同的费用承担清偿责任1.0

关键词

大卫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0.5)大卫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0.5)严重损害债权人开胜公司的利益(0.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0)承担连带责任(0.5)

法条1《公司法》 第20条第3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民纪要》 第11条第1款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问

公司股东会解除张某的董事职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参考答案1

(1)符合。本案中,虽然张某的任期未满,但是宏达公司仍有权召开股东会提前解除张某的董事职务,且股东会该项决议已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决通过,决议有效。因此,股东会解除张某董事职务符合法律规定。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五)》第3条第1款。

(2)张某可要求宏达公司进行合理补偿。本案中,经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张某的董事职务已经被解除,张某可要求宏达公司对自己进行合理补偿。如张某因补偿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五)》第3条第2款。

得分点1

符合1.0

关键词

宏达公司有权召开股东会提前解除张某的董事职务(0.5)决议已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决通过(0.5)

张某可要求宏达公司进行合理补偿1.0

暂无关键词

法条1

《公司法解释(五)》 3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问

公司增资效力如何?王某是否有权要求认缴100万新增资本?

参考答案1

(1)有效。本案中,宏达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项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时,除股东张某表示反对外,其他同意该项增资决议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70%,已达到公司法所规定的通过比例。因此,增资决议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3条第2款。

(2)无权。本案中,在全体股东未达成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拟增资1000万元,各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因此,股东王某在50万的限度以内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但对于超出50万的部分,王某不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因此,王某不能提出优先认缴100万元出资的主张。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

得分点1

有效1.0

关键词

需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0)达到公司法所规定的通过比例(1.0)

无权1.0

关键词

未达成特殊约定(0.5)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0.5)王某在50万的限度以内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0.5)

法条1

《公司法》 第43条第2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 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八问

针对宏达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的问题,小股东王某和孙某可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参考答案1

王某和孙某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本案中,宏达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因此,如果股东会作出拒绝分红的决议,股东王某和孙某若投反对票,则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

参考答案2

王某和孙某可以对内或者对外转让其股权。本案中,宏达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王某和孙某可以经法定程序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第2款。

参考答案3

王某和孙某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原则上,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即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本案中,控股股东张某和马某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宏达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此时法院不得以股东未提供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为由驳回王某和孙某的诉讼请求,因此,王某和孙某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

得分点1

回购股权1.0

关键词

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连续五年盈利(0.5)投反对票(0.5)

得分点2

转让股权1.0

关键词

转让股权(1.0)

得分点3

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1.0

关键词

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0.5)滥用股东权利(0.5)

法条1

《公司法》 第74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条2

《公司法》 第71条第1、2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条3

《公司法解释(四)》 15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案情2023年-模拟题-案例分析题

2017年6月,甲、乙、丙、丁共同成立了味极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味极好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均为25%。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缴足全部出资。

2018年1月,经全体股东同意,鑫海公司向味极好公司注资2000万元,并约定注资完成后,味极好公司当年的实际净利润不得低于3000万元。若届时,味极好公司未能达成前述业绩目标,鑫海公司有权从味极好公司处获得补偿。

2019年7月,就味极好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股东之间爆发严重冲突。此后,公司股东会再难召开。

2021年8月,眼见公司经营每况日下,丙产生退出想法,但苦于其他股东均无购买意愿,丙遂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法院以公司不具有解散情形为由驳回。

2021年9月,味极好公司与鲜鲜公司签订猪肉长期供货合同。鲜鲜公司当即向味极好公司交付了第一批猪肉,共计3000公斤,价款6万元。后因味极好公司一直拖延付款,鲜鲜公司暂停了后续猪肉供应。

2021年10月,经反复催告,味极好公司仍不支付猪肉价款,鲜鲜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对味极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金达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金达律师事务所发现:(1)股东乙实际为代朋友张三持股,现尚欠100万出资未缴足;(2)2020年年末,味极好公司与咪咪公司签订食品加工合同,但因味极好公司拖欠500万加工费用,咪咪公司对2吨货物进行了留置;(3)经查明,咪咪公司留置的货物,实际系妙妙食品委托味极好公司临时保管的货物;(4)味极好公司与其母公司味绝好公司在经营管理、人员、财产、业务等多个方面存在高度混同,且当年9月,味绝好公司也因经营不善,向法院提出了破产重整。2021年12月,经金达律师事务所申请,法院裁定两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第一问

鑫海公司与味极好公司签订的协议效力如何?若味极好公司未能达成业绩目标,鑫海公司请求现金补偿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

(1)有效。本案中,鑫海公司与味极好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属于对赌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故协议有效。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5条第1款、《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2)法院应当审查,再根据味极好公司的利润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对赌协议有效,故在味极好公司未能达成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鑫海公司有权根据对赌协议的约定要求味极好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但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若味极好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鑫海公司的,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鑫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待今后味极好公司有利润时,鑫海公司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5条第3款。

得分点1

有效1.0

关键词

对赌协议(0.5)意思表示真实(0.5)

审查并根据利润情况处理1.0

关键词

根据对赌协议约定承担金钱补偿义务(0.5)股东不得抽逃出资(0.5)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0.5)不足以补偿(0.5)另行提起诉讼(0.5)

法条1

《九民纪要》 5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问

法院驳回丙的解散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1

不符合。本案中,自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味极好公司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在其他股东均无购买意愿的情况下,即通过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股东提起司法解散的前提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持有味极好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25%的股东丙,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不得驳回丙的解散申请。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

得分点1

不符合1.0

关键词

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会议(0.5)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0.5)提起司法解散(0.5)不能驳回申请(0.5)

法条1

《公司法解释(二)》 第1条第1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法》 182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问

针对猪肉长期供货合同,管理人该如何处理?若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就味极好公司应付的货款,鲜鲜公司该如何主张权利?

参考答案1

(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本案中,在法院受理味极好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其与鲜鲜公司签订的猪肉长期供货合同仍未履行完毕,故针对该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并通知鲜鲜公司。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鲜鲜公司,或自收到鲜鲜公司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鲜鲜公司应当履行,但鲜鲜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18条。

(2)之前欠付的6万元应作为普通债权,剩余的合同价款可作为共益债务。本案中,味极好公司拖欠的6万元货款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故应作为普通债权要求清偿。但剩余货款,系管理人请求鲜鲜公司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其产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且系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符合共益债务的特征,故可作为共益债务要求清偿。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42条。

得分点1

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1.0

关键词

合同未履行完毕(0.5)未通知鲜鲜公司(0.5)应当继续履行(0.5)

欠付的6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剩余的合同价款作为共益债务1.0

关键词

破产申请受理之前(0.5)受理破产申请之后(0.5)

法条1

破产法 18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破产法 4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问

若债权人要求乙立马补足出资,乙能否以出资期限未届至且自己并未真正股东为由进行对抗?

参考答案1

不能。本案中,乙代张三持股,乙系名义股东,张三系实际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乙负有出资义务,且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在法院受理味极好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乙必须立即出资,其出资义务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丙的对抗理由不成立。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1款、《破产法》第35条。

得分点1

不能1.0

关键词

乙代张三持股,乙系名义股东,张三系实际出资人(0.5)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0.5)

法条1

《公司法解释(三)》 第26条第1款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 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五问

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咪咪公司的留置权?

参考答案1

不能。本案中,因味极好公司拖欠500万加工费用,因此就加工货物,咪咪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虽然,前述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但留置权的成立,并不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设立担保行为而产生,而是源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此,味极好公司与咪咪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偏颇性清偿的意图,其行为不属于破产法所要规制的破产欺诈行为。综上,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法条依据为《破产法》第31条。

得分点1

不能1.0

关键词

依法享有留置权(0.5)偏颇性清偿(0.5)

法条1

《破产法》 第31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六问

妙妙食品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

参考答案1

可作为普通债权向管理人申报权利。本案中,咪咪公司并不知晓其所留置的货物本属于妙妙食品,因此其可善意取得留置权。而且,因加工承揽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前,因此咪咪公司因留置权的成立所遭受的损失,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1款、《破产法解释(二)》第30条。

得分点1

普通债权申报

1.0

关键词

不知晓(0.5)承揽加工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0.5)

法条1

《担保制度解释》 第62条第1款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解释(二)》 30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七问

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味极好公司与其母公司味绝好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参考答案1

有权。本案中,味极好公司与其母公司味绝好公司在经营管理、人员、财产、业务等多个方面存在高度混同,且两家公司均申请了破产重整。此时,若单独进行重整,将极大地增加资产确权、担保清理等重复工作,并导致债权人清偿标准的不统一,难以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大增加重整阻力。因此,为更好地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法院有权裁定两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法条依据为《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

得分点1

有权1.0

关键词

高度混同(1.0)均进入重整阶段(1.0)增加重复工作(0.5)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0.5)

法条1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2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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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10-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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