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权分割纠纷解决实务

一、离婚时,夫妻间是否按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

(1)持股少或不持股一方要求平分股权或者股权价值。

[案例]最高法(2017)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

一是婚后设立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婚后设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公司股权属于上述第(五)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二是股东登记比例不能推定为夫妻之间关于股权归属的约定。

最高法认为虽然工商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等,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推定为夫妻关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在无明确的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不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2)持股全部或者较多的一方则认为按照工商登记比例来确定股权归属。

理由是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基于夫妻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股权登记资料等书面法律文件,应当视为夫妻间对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离婚时应当以此确定股权分割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之规定,公司章程对于夫妻兼股东的股权比例约定可以推定为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因此应按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分割股权。

这个观点未获最高法的认可。

(3)律师建议

①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进行限制;

②发生婚变时,为避免股权变动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可以协商补偿折价款;

③诉讼中,积极争取法院支持己方获得股权、对方给予折价;

④通过设立自然人控股集团避免分割多个公司的股权。

二、离婚时,双方对于平分股权还是补偿一方折价款有争议,法院如何判决?

(1)平分股权的前提条件

①涉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夫妻之间没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

③其他股东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法院的判决结果

①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直接分割股权、评估折价补偿、竞价高者得股权)。

案例:(2013)浙民提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②考虑公司的人合性,经营方获得股权,非经营方获得补偿。

案例:(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

③法院判决直接分割股权,其它股东有异议怎么办?

夫妻分割股权,均须通知其它股东,确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直接判决分割股权。股东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行使优先购买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变更工商登记等。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已由其它股东获得,则夫妻离婚时只能分割股权转让款。

(3)律师建议

①非经营一方,尽量争取获得股权补偿价款;

②经营一方在诉讼中尽量证明分割股权会破坏公司人合性;

③经营一方可以事先通过公司章程进行防范。

如在章程中约定,当公司股东发生婚变,需要分割股权时,夫妻二人中只有一人担任公司股东,且这个人选应当经过至少二分之一以上股东(除当事人外)同意。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均为股东,这个章程约定就不行了,只适用于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的情形。

三、离婚一方获得股权折价款时,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1)确定股权价值的方式

①双方协商确定股权价值或者竞价;案例(2013)临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②公司同意评估,根据股权评估价值确定折价款。

③如公司不同意,不配合评估,根据其他佐证确定;案例(2015)浙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④评估价值和股东自认股权价值矛盾,以价值较高者为准;案例(2014)东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

⑤法院以涉及第三人利益为理由,裁决股权分割问题另行起诉、另案处理。

(2)律师建议

①谨慎确定协商的补偿款;

②注意收集证明股权价值的资料、证据;

③争取成为公司股东或其他内部成员。

特别声明:本文主要内容摘编自薛京律师著作《私人财富与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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