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董某涉嫌哪些刑事责任?

【背景介绍】

2022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董某民立案侦查。据董某民亲属和村民证人证言、勘验检验、司法鉴定、书证、铁链等物证以及董某民的供述,2017年以来,董某民在杨某侠发病时对其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疗等虐待行为。2022年2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对董某民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以涉嫌虐待罪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据调查人员回答的有关信息,董某涉嫌下列罪名。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据调查组负责人所说,谭某庆、李某玲夫妇在夏邑县骆集乡经营的饭店内,发现流落至此的小花梅,将其收留一个月后卖给在饭店附近工地务工的霍某渠、霍某得,二人将小花梅带回丰县经刘某柱介绍转卖给董某更。有上述调查信息可知,本案中,小花梅当时不是在流浪,而是董某花钱购买的,并对其实施捆绑等人身控制,董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人身控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强奸罪

如果董某收买在该女子后,登记结婚前,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41条第2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定强奸罪。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但在实践中,我国司法一般认为婚内发生性关系是不构成强奸的。那么首先要确定董某和小梅花是否为合法婚姻。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

本事件中,需要确认小花梅是否是在被胁迫或在无意识下的情况登记结婚,在办理登记时是否具有对自身行为有认知、辨别能力,后续生儿育女,是否仍是在被胁迫或无意识反抗的情况下导致的,若能证明其当时没有结婚或生子的意愿,且无能力反抗董某的控制,则可以认定董某为强奸罪。

3、非法拘禁罪

董某为防止小花梅发病时殴打老人小孩,用铁链长期将“小花梅”锁住。若董某使用锁链锁住小花梅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非法剥夺、限制该女子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而非对精神疾病患病时的家属合理约束行为,董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董某涉嫌哪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41条第3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论处。第4款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虐待罪

虐待的手段包括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拘禁、有病不治等作为和不作为方式的行为。董某的手段除了拘禁打骂,未对精神病人采取医疗(病不送医治疗),还有不给吃饭等虐待行为,董某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作为律师和民众中的一员,我们对小花梅的遭遇深感心痛,希望该案件能有一个正义的结果,也希望通过此次案件,能进一步提升我们社会法制化。

(上述对罪名的分析,来源于目前官方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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