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名律师宋颖关于离婚纠纷案经典案例

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感情不和”是离婚的主要原因,然而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本案当事人主要争议点在于婚前购买的房产于婚后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宋律师将根据本案要点及争议点,利用自身实战经验及专业知识,从法律角度考虑,阐述如何将财产合理分割。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案

原告:安某

被告:陶某

诉讼代理人:宋律师

中国著名律师宋颖关于离婚纠纷案经典案例

案情概述

安某与陶某于2005年9月登记结婚。安某于婚前2003年4月25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塔东里的房屋一套,登记在个人名下,房屋总价款39万元,首付款29万,贷款1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8万元。2009年5月,安某将婚前房屋出售,售房款共计110万元,并将房屋出售款转入了婚内的股票账户中,并多次转入转出。2010年1月,安某将股票账户中的全部款项取出,同时向父母借款10万元,购置了一套位于朝阳区广渠门的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购房款232万元,首付款152万元,贷款80万元,现值800万。同时,安某提供了股票账户流水以及名下银行卡的流水。现安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陶某离婚,要求取得广渠门房屋的所有权并向陶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但安某认为应在房屋市值中先行析出其婚前全部个人财产然后再向陶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陶某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现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安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的问题在于,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婚后取得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xx律师在婚姻案件领域拥有资深的研究及实战经验,在研究案件后提出了专业性解答。

宋律师指出,判断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般通过两个时间点判断:一个是结婚登记的时间,一个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

中国著名律师宋颖关于离婚纠纷案经典案例

本案中,宋律师认为,安某婚前的房屋应属于婚前财产,因在婚后还房贷时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故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当首先析出安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然后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

安某出售婚前房屋的款项与婚内共同财产混同,不能区分,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因为安某出售婚前房屋的行为,导致双方夫妻婚内财产的增加,并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富也持续上升,即双方离婚时,财产总数额远远大于安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金额,认定安某婚前财产已灭失的证据不足。因此,在离婚时,应该将安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全部析出。但是,如果双方离婚时,财产的总数额小于安某婚前个人财产,则证明婚前个人财产已经进行消费,对于已经消费的部分,在离婚时,不应该先行析出。

【本案结语】

根据《婚姻法》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将永远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得参与对另外一方个人财产的分配。但,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如果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则增值部分仍然为个人所有;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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