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知道这些规定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知道这些规定

作者|廖聪

2021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知道这些规定

图片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这一公告的出台,让我们不禁思考,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特殊之处?合伙企业分别作为经营实体和投资主体时,涉税方面有什么不一样?我们对相关问题做个梳理,供读者参考。(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析详见之前文章《雪梨和林珊珊偷逃税被罚超九千万?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知道这些规定》)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种类及合伙人责任承担

根据合伙人的构成及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2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但是相比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其特殊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57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14条规定,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出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16条和第64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另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26条和第67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企业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除所得税方面比较特殊,合伙企业涉及的其他税种与一般企业没有什么差异。下面我们着重来看看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特殊性。

1.先分后税,以合伙人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2条和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4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适用税目和税率

自然人的合伙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

其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一般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并无差异。

3.税款征收方面

什么情况查账征收?

除可以核定征收情形外,税务机关对合伙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1条明确指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什么情况核定征收?

合伙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35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方式)征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35条规定如下,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自然人合伙人哪些涉税问题建议关注?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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