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成年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通常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成年为限。但在现实中遇到孩子就读大学、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时,这种抚养义务并非必然免除。本文区分3种情形,对这一问题上存在的误区进行法律评析。

情形1 19周岁大二学生要学费,于法无据被驳回

今年19周岁的小郑是一名大二学生。5年前其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小郑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结婚为止。自去年10月份开始,郑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她支付生活费。面对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小郑将父亲告上法庭,诉请其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法院审理认为,小郑现已成年且正在接受大学教育,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已无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遂判决驳回了小郑的诉讼请求。

评析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由此可知,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而对于成年子女的抚养则是有限制的。成年子女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方可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一种是尚未成年;另一种是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本案中小郑已经19岁,作为在校大学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其父亲已经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换言之,供给大学学费是父母出于亲情对子女的关爱,而非法定义务。

另外,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时限常常出现“给付至大学毕业止”“给付至参加工作止”“给付至结婚成家止”等表述,此类约定超出了法定时限,实质上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诉讼主体为子女与父或母时,对于该部分抚养费引发的纠纷应通过合同案由另行主张。如父或母一方在审判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给付,则属于撤销赠与,因此,18周岁以上子女抚养费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情形2 成年子女读中专,主张合法获支持

小丹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22年9月,小丹考入护理中等专业学校就读。同年底,王某以女儿已成年为由终止给付抚养费。小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丹已经年满18周岁,但其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不能独立生活,故判令其父按约定继续给付小丹抚养费至其中专毕业时止。

评析

按照《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应当给付抚养费。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含义,《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小丹虽已成年,但因为初中留级等原因,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故其父仍然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情形3 孩子不幸患病疾,抚养义务不免除

10多年前,男孩壮壮的父母离婚时,他随母亲生活。2023年年初,20岁的壮壮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经鉴定为4级残疾。为保障疾患得到及时诊治,壮壮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2600元。法院审理认为,壮壮虽已成年,但因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向生父主张抚养费的诉求于法有据,遂判决支持了壮壮的诉请。

评析

根据《解释(一)》第41条的规定,对于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然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刚性的,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就是说,成年子女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比如因意外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与主观上好吃懒做或者因沉迷游戏等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本案中,壮壮因罹患精神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又缺少经济来源,故其要求生父给付抚养费的诉求得到支持。

(劳动午报 张兆利 律师)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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