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VS律师:如何把握庭审发言

作者:李志刚

法官VS律师:如何把握庭审发言

编者按:今天推荐的文章来自李志刚法官。本文从正反两方面阐述了律师如何把握庭审发言的长短、方式和内容,从而在有限的时间与精力下,实现与法官有效的对话。

律师1:我最反感法官打断我说话!

法官1:每当我听到律师絮絮叨叨而不着重点的时候,我就忍不住要打断他。

律师2:法官限制律师庭审发言时间有什么依据?

法官2:言简意赅,何尝不是律师业务素质和口才的最集中体现?

律师3:庭审发言是我的权利。

法官3:法官有控制庭审发言的权力。

律师4:我想提请法庭注意的是……

法官4:您的其他发言内容,我们可以不注意吗?

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语境下,庭审的重要地位得以显著提升。但对诉讼律师与法官而言,哪次庭审不是激烈的战场?但在有限的时间与精力的约束下,发言时间也成了最紧缺的资源,甚至成为引发法官与律师矛盾的一个导火索。真是如此吗?我们不妨静下心来,好好谈谈。

问题一:多长的发言时间才合适?

在法庭上说的多就好吗?从当事人和律师的角度来看,庭审发言充分,似乎是最基本的程序权利保障。但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似乎并非如此。律师朋友,您说一句话我能听明白您的意思,还是说十句话,我能听明白?当然是一句,说三句以上话的时候,实际上,往往听众已经模糊了对前两句话的记忆。而一句话可以概括的内容,如果翻来翻去说上三分钟,不仅容易让人迷失重点,也让听众对言者的语言表达能力表示怀疑。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发言时间,并非越长越好,言简意赅,短句子,不仅传达意思更直接,也便于书记员把您的核心观点完整地记入笔录。

问题在于,怎么可能所有的事情都一句话说完?——确实如此,不过一句话说不完的,观点可以一句话概括。用一句话概括观点,三句话简要陈述事实和理由,往往既能给听众留下明确印象,又有简洁明了的说服力。

质言之,发言时间不在长短,而在于简洁精练,能说明问题,阐明观点。

令人钦佩的出庭律师,从来都不是喋喋不休、慷慨激昂或者总觉得庭审发言时间不够的律师,而是用最简洁的语言阐发了观点、概括陈述了令人信服的理由,平和理性地发言,发言完毕甚至还有剩余时间的律师。

庭审时间很短,想说的话很多,怎么办?只能互相要效率了。

有说不完的话怎么办?不妨把庭审发言当成简答题,把书面代理词当成论述题,庭后给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快递一份完整的代理词,来做完整的论述题,效果也许一点都不差。

语言概括能力与时间掌控能力,对律师、对法官、对普通人,对谁不都是一种基本的能力要求吗?

问题二:为什么经常会出现法官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形?

无论何时,打断别人的讲话都是一种不礼貌的行为。但法庭上为什么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形?如果没有律师代理,法官真是要多一些司法为民的耐心,比如,仅仅就“回避”这样一个简单的法律术语而言,面对普通的老百姓、当事人,负责的法官也要耐心解释一下这个词的通俗意义、法律后果。但对律师而言,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咱们还是省点时间,集中精力来做些更有价值的事吧。

法官打断律师说话的“不礼貌”似乎更多的是因为出现了以下的情形:1.答非所问;2.在反复重申已经阐述过了的观点;3.说了五句话以上,还没进入主题。

尽管如此,法官要打断律师的发言,也应当礼貌地提出,甚至应当是和颜悦色地提出来。带有命令口气的祈使句,很少能提升法官的权威,带来的或许更多的是律师的反感;而理性平和地指出为什么要打断律师的发言,希望听到律师什么样的回答和回应,则更显现出一种理解和自信。

客观地说,从标准的庭审结构来看,各方发表诉辩意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几个阶段,确实存在发言内容会重复的问题,如法官能有效分配这几个阶段的发言重点,对可能存在重合的部分给予律师必要的指引,不仅能赢得律师的尊重,也能赢得时间和效率。

问题三:应当避免哪些语言和行为?

每当律师在发言中提及:“我想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这部分一定真的是重点。但对庭审而言,又有哪句话不是重点、不值得注意呢?其他的话,法官真的可以不注意吗?或者,有法官正在开小差,要给他提个醒?也许可以换种表达方式,比如,“我想重点强调的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这些话或许可以避免法官对这样一句平常的话带来不同的解读。

从业多年,最遇到的情况是,不少当事人或者律师,常常希望“找人”,在庭外更多地对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情”。但这种“陈情”管用吗?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怀疑,那是当然的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庭后陈情就能左右判决吗?显然不是如此。

法官要解决的也是说服的问题,但在庭后陈情的情形中,对方当事人并未听到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庭审笔录里没有,其他合议庭成员没听到。即使这些内容再重要,又怎么可能写到裁判文书当中去,去以理服人呢?事实上,庭后陈情,远不如当庭发表意见、通过书面代理词发表意见,更为直接有效,更有可能进入到判决的部分,成为说服另一方的理由。而庭后陈情,或许只能有两种解读:一是表达能力不够,核心观点未在庭审发言中予以表达;二是业务能力有限,寄希望于庭后勾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庭后单方陈情,不如说是对法官和律师双方的互相侮辱。

影响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观点,在庭审发言中陈述一定是最有价值、最有法律效力、最能说服人的。法律人,我们一定要把话说在庭上,说到各方通过正当途径都能及时看到的书面文字上。

最应当避免的是,法官与律师“辩论”了起来。除了控制发言的程序,法官在法庭上应当是带着耳朵来倾听的,如果出现法官与律师争执的情形,法官首先应当自问一下,是不是自己站错位了?律师呢,把法官当成假想敌?律师是在和法官打官司吗?和法官争执,可以增加胜诉的概率吗?

静下心来,回头想想,法官与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也许可以成为一国法治水平和法律人素养最集中的体现。理性、平和、协作地把最重要的话、最简洁的话,在庭上说完、说明白,让各方听清、听明白,是说服的第一步,也许是最重要的一步!

法庭上的法律人,我们都是在认真履职。与其抱怨,不妨从相互尊重、平等交流、高效对话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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