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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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能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去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依然想要离婚,这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走诉讼离婚程序。那么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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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有哪些,是什么?

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有哪些,是什么?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潘祖军律师解答:

  不能使用诉讼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法院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原离婚诉讼的被告,则不受此限。

  (3)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非现役军人一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婚姻法》第34条规定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该条规定的限制。该条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婚姻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这表明她认为离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时受理和不判决离婚,反而会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妇、产妇和婴儿的保护。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潘祖军律师解析:

  起诉所需的基本材料:

  1、女方起诉:起诉状3份,证原件,如果是育龄妇女要出具孕检证明,一些必要的证据。女方首次提出离婚随时可以起诉,对诉权方面没有限制。

  2、男方起诉:起诉状3份,结婚证原件,一些必要的证据。对男方首次起诉诉权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受理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潘祖军律师,系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离婚继承、知识产权等,有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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