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中秋交通安全小常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21年11月18日06时18分许,原告张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真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告李四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北约100米处与原告发生同方向侧面碰撞,致原告受伤入院。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右肩袖损伤等,经手术治疗,目前右肩关节功能丧失未达25%,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90天。

国庆中秋交通安全小常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20年6月2日,王女士按照A化工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健康体检,体检结果肝功能正常,乙肝两对半结果为小三阳,并将报告体检结果发给上述招聘人员。当日,该招聘人员告知王女士不用过去上班。王女士认为A化工公司因为“小三阳”拒绝录用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其平等就业权,将A化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化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以及体检费。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被告李四对原告张三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相关损失,应参照鉴定意见确定,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关于医疗费,本院凭据确认为49,301.02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核定住院4.5天,确认为90元。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3,6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为3,600元。关于交通费,原告凭加油小票主张300元,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衣物损,本院酌定为200元。关于车辆修理费,本院酌定为300元。

关于鉴定费,本院凭票支持1,950元。关于律师代理费,原告为维护其权益而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并无不当,所支出的费用应由侵权方适当分担,本院酌情确定为2,00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已举证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收入水平及其事发后的工资收入减损情况,结合其举证,本院认为其主张按照事发前的平均工资10,382.41元/月计赔,根据其就业情况并无明显不当。另,原告就误工费提交情况说明“张三的工作是根据公司指派,上门对居家老人进行护理”等,结合2022年4、5月上海疫情管控及事发后原告收入,本院确认误工费为30,459.44元(10382.41X4-11070.20)。综上,被告李四应赔偿原告张三各项损失合计91,000.46元,扣除被告前期垫付的30,000元,还需赔偿61,000.46元。

国庆中秋交通安全小常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各项损失共计61,000.46元。

二、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国庆中秋交通安全小常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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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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