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买房1年后去世,未婚,无近亲属,财产由谁继承? | 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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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条“男子去世舅舅帮还贷欲继承房产被拒”的新闻引起了热议。

百万买房1年后去世,未婚,无近亲属,财产由谁继承? | 遗产管理人

新闻中,一名不到40岁的男性去世了,还留下了一套没还完贷款的商品房。

因为膝下无子,父母双亡,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没有留下遗嘱。

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他的房子。

他的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人,所以偿还了部分贷款。

没想到,法院最终判民政局为男子的遗产管理人。

结果一出,网友们纷纷表示:

舅舅虽是旁系亲属,但一般认知中,也是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为什么遗产的“继承人”是民政部门?

还有人觉得不值:“看来不生孩子不行,不然自己辛苦还贷款的房子,要么被亲戚惦记,要么不属于自己了。”

近年来,许多人选择丁克和不婚,可能原因是对婚姻没有信心不想孩子受牵连,或是对自己没有信心不相信自己能成为好父母。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一旦发生意外伤害都没个照应,就像案件中的男子无亲无故,留下的房子反而遭人惦记,致使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成了“烫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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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14年,杨某(去世男子)在丰台卢沟桥乡一处买了一套限价商品房,总价115万,次年3月他申请了80万公积金贷款,谁曾想一年后年仅38岁的他便撒手人寰。

一个无亲无故且未留有遗嘱的人,百万房产由谁来继承呢?

起初,杨某的房屋贷款出现逾期,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后来,杨某舅舅曾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在法律上,他并非法定继承人,最后法院判定民政局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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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常说“娘亲舅大”,为什么舅舅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

我国的遗产继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后剩下遗产的,按法定方式继承。

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据《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此案中舅舅不属于近亲属,不在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若离世之人留有遗嘱,写明财产都留给舅舅,那也不叫遗嘱继承而叫遗赠。

如果没有遗嘱且没有法定继承人,即为“没有继承人”的情况,财产就变成无主财产。

因此,舅舅无法继承外甥的遗产,不过特定情况下,外甥可以部分继承舅舅的遗产,也称“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杨某母亲是杨某舅舅的姐妹,如果杨某母亲先于杨某舅舅死亡,则由杨某母亲的子女即杨某代为继承舅舅的遗产,但有个前提,舅舅无第一顺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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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上,杨某的离世意味其房产无人继承,但为何民政局被指认定遗产管理人,而非“继承人”呢?

司法实践中,遗产管理人一般分为以下4种情况: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另外,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事实上,不光涉案房产,杨某的其他资产也一并会交由民政局管理。

如果存在债权债务,也需要从他的遗产中进行清偿,但数额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比如杨某舅舅为其偿还了部分房贷,属于无因管理,那么就有权要回垫付的房贷,且优先从遗产中支付。

写在最后:

《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与规则适用》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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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重要性在于,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管理人就代表被继承人的意思,保存和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确保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和遗产分割前的期间内保值和增值,防止遗产被他人侵夺或争抢,保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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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市民政局已制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根据工作指引,民政部门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可接受法院的指定。

并指出,当不存在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主动申请,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可以通知有管辖权的区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在决定受理后,将启动不少于3个月的公告程序,搜寻被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潜在继承人等,进一步确定其担任管理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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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他们而言,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就是“烫手山芋”,因为与职责相配套的相关权利细则还不完善,“相当于把士兵投放到战场去,但是给他的武器不够,就会捉襟见肘,没有办法应对那么多职责”。

尤其近几年来,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18.7%,65岁及以上人口占13.5%,随着老龄化人口加剧,从某些角度看,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像是一项兜底制度。

而且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遗产管理人”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发现近三年来涉遗产管理人案件数量上涨明显,尤其是2021年同比增长率高达186%,增幅超过一倍(见下图),足以说明后民法典时代遗产管理人制度已被广泛运用,对其展开讨论有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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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18年至2021年涉遗产管理人案件数量

可以说,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这一角色,为遗产债权人提供有力的利益保障。遗产管理人中的“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

这几年来,全国各地也陆续出现首例“遗产管理人”的案件,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也为那些不仅是无继承人无近亲属的,有继承人的也可适用并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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