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赠与、离婚时,股权怎么办?

听赫律师说:股权转让除了正常的经营性质的转让之外,还有三种非经营性质的转让,比如继承、赠与、离婚,其中继承的问题,公司法75条、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而赠与、离婚公司法并没有做专门的规定,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及分析如下:

1.继承问题,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继承人继承的是“股东资格”,而非“股权”。股东资格侧重表现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反映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与公司法人这个组织的关系,更侧重身份性;股权侧重表现的是法律关系的内容,反映的是一种投资性的民事权利,更侧重财产性。

另外继承权的客体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当然也包括“合法的私有财产性权益”。从民法的角度看,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财产,天经地义;但从公司法的角度看,继承人通过继承进入了公司,从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看,如果被继承人是核心创始控股股东,再加上合法的继承人较多,公司最终出现经营不善的结局将是大概率事件,比如康熙治下的“九子夺嫡”,比如钢铁行业中,因继承人争夺钢厂经营权,导致钢厂逐步衰败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所以公司法也给公司留了个“活口”,破解中国“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公司章程可以另外规定,那就在章程里根据具体情况好好设计、设计吧!

2.赠与问题,股权赠与放在有限公司内部来看,只涉及内部赠与外部赠与的区别,如果章程上没有特殊的约定,那就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尤其是受赠人与赠与人无任何亲属关系、还是公司以外的人,股份还特别值钱的情况下。

3.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73条规定的特别清楚,我也就无需赘述,因此全文引用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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