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首先,上述规定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其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再者,只有在离婚的状态下,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双方是通过诉讼离婚的,分为两种情形:(1)无过错方是原告的,必须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2)无过错方是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可以另案诉讼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双方是通过民政局离婚的,可以单独诉讼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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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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