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的抚养一定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吗?

离婚案件中双胞胎子女的抚养一定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吗?

【案情回顾】

郑某在广东省某地级市某公司工作,肖某在广州市工作。郑某与肖某于2009年2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生育双胞胎子女(一儿一女)。后双方感情破裂,郑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婚生女儿由肖某抚养。肖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为了儿女的权益,请求双胞胎子女均由其抚养。肖某认为,儿女从小一起长大,心理、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赖性,不应被视为财产强行分开抚养。另,肖某申请专家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袁某具有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及执业医师资格,其对双胞胎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等方面陈述了专家意见。郑某对此质证称,证人受当事人个人委托出庭作证而不是受相关单位委托不合法,且证人意见仅为一家学术之见,不能据此认定相关事实;但认可双胞胎子女分开生活不利于他们成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准许郑某与肖某离婚。二、婚生双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抚养。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婚生女儿由肖某抚养。肖某答辩不同意郑某某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抚养权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依据。综合郑某和肖某实际情况,认定双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抚养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二、从双方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看,郑某在某地级市某公司工作,而肖某系广州市某机关公务员。从双方工作地点考虑,某市与广州市教育、医疗、学习等硬件环境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肖某工作收入稳定,且在广州有固定住处,已经为双胞胎子女提供了较好的幼儿园教育,以后也能为他们提供较好的教育。如果改变双胞胎的生活环境,又需要一个不断适应熟悉的过程,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双胞胎子女由肖某抚养更有利于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

三、双胞胎子女在心理和生理上往往比其他孩子更互有依赖性,强行分离对其身心健康极为不利,需要特殊考量和对待。这种特殊的骨肉相连,不宜分离,确定双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抚养更为宜。

【后记】

实际婚姻案件中,如果生育的是双胞胎子女,涉及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势必是有争议的,此时法院就会对双胞胎子女抚养权归哪一方进行审理和判决。双胞胎子女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还是由夫妻一方抚养呢?有时会判决双方各自抚养一个,但法院未考虑双胞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法院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原则出发,确定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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