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起诉离婚,一方“玩失踪”法院能缺席判离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婚姻家庭生活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础,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9月26日半岛问法热线开通婚姻家事纠纷专题,丈夫欠的债离婚后需要我还吗?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能将房产出售吗?本期我们邀请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的鲁桂霞律师和张潇霄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两位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来电市民进行普法讲解,获得了市民的认可。

问法热线丨起诉离婚,一方“玩失踪”法院能缺席判离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您好,半岛问法热线,有什么能够帮您?”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如约开通,市民王女士来电咨询自己遇到的一个难题。“我和现任丈夫的感情已经破裂,过不下去了,他也不怎么回家,我提出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对方故意躲着不去法院,像这种情况我能申请法院进行缺席审判,判决我们离婚吗?”王女士表示,自己现在就想结束这段失败的婚姻。

“在我们平时代理的案件中也会遇到您这种对方故意躲着不离婚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您主动向法院提供对方的居住线索,便于法院上门去送达传票,如果找不到对方无法送达传票,或者经法院传唤对方不到庭,那么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法院仍会很谨慎,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鲁桂霞律师表示,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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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确实对这段婚姻生活失去了希望,您可以撤诉,在六个月以后重新提起诉讼,同样要穷尽可能让法院将传票送达,如果实在找不到对方,法院就会公告送达,这个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会判离。”鲁律师表示,这期间花费的时间会比较长。

婚姻家庭纠纷,小到一针一线大到房产债务。“我和我对象正在离婚,但是目前有一些债务的问题纠缠不清,想要请教一下律师。”张潇霄律师接到了市民孟女士的来电。孟女士表示,前些年丈夫做生意借了孟女士叔叔的钱经营公司,如今要离婚了这笔钱还没还上,这笔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对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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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律师表示,如果孟女士认为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进行相应的举证。“比如你能够证明对方打着经营公司的名义将这笔钱转给了他人等等。”

张律师告诉孟女士,“如果最终法院认定是个人债务,借款人配偶不应基于夫妻关系而承担系争债务,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权人,如果法院认定这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财产分配时相关的债务也会进行相应的分配,债权人可以起诉原夫妻双方还款。”

婚姻家庭纠纷琐碎繁杂,记者根据当天来电情况对部分典型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问题1: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房产低价转卖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张女士与于先生结婚多年,近几年来两人感情出现裂痕,生活得并不愉快。2022年,忍无可忍的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与于先生的离婚之诉,并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可因为于先生的强烈反对,张女士只能提起撤诉程序。可两人的婚姻生活依旧没有起色,反而越来越差。前段时间,张女士决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可在她准备相关材料时却发现,于先生已经将他们婚内购买的一套房产以极低的价格过户给了其近亲属于某某。张女士询问律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将夫妻共同房产转卖给于某某,自己是否可以主张他们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于某某作为于先生的近亲属,根据常理,对于先生转卖的房产为他们夫妻共同所有的状况应为明知,也应该对该房产的市场价格有所了解。在此情况下,于某某仍同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于先生单方面签订了购房合同。两位于先生的做法明显属于恶意串通,蓄意转移夫妻财产,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张女士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两位于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此还是要提醒市民注意,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但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通常会不予支持。

问题2:丈夫以为家庭“买房”为由私自向他人借款,妻子需要承担债务吗?

金女士与秦先生2018年结婚,一年后产下一女,原本家庭生活应该很美满。可2020年时,金女士多次发现秦先生存在出轨行为,两人为此发生争吵,秦先生动手打了金女士,两人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本金女士打算与秦先生离婚,可害怕给孩子造成伤害,就没有离婚,但与秦先生分局了。金女士带着孩子生活,孩子的生活费也一直由金女士单独承担。前段时间金女士收到某公司的起诉书,因为秦先生曾以为家庭“买房”为由向某公司借款50万元,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某公司多次索要借款未果,所以将秦先生与金女士诉至法院。金女士认为自己完全不知道秦先生借款的事,更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秦先生借款后也没有给过自己或孩子一分钱,询问律师自己需要承担债务吗?

律师说法: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金女士与秦先生目前处于分居状态,金女士对秦先生借钱的事情毫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这就表明秦先生借款并不是他们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秦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借款虽然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应该属于秦先生的个人债务,金女士无需承担债务。在此也做个提醒,权利人应当尽量做到“共债共签”,以此来尽可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问题3:遭受家暴但不想离婚,还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臧女士与詹先生结婚多年,开始时生活还算幸福。可近几年詹先生开始酗酒,且喝醉后经常对臧女士拳脚相加,有几次打得厉害,臧女士只能通过报警来保护自己。虽然臧女士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但考虑到二人的孩子还小,臧女士不想与詹先生离婚,但又害怕自己继续受到伤害。她询问律师,不离婚的话,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臧女士可以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并将自己受伤的照片、警方的报警记录等证据提交给法院,用以证明臧女士确有遭受人身伤害的现实危险,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会予以准许。

问题4:到法院办理离婚了,还需要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吗?

肖先生和张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之前二人就离婚事项多次进行过协商,唯一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调解员就此和法官沟通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二人展开了“背对背调解”。最终,肖先生同意由张女士抚养孩子,自己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二人同意离婚,法庭对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肖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和张女士是不是要拿着调解书去民政部门换了离婚证才算离婚?

律师说法:相关法律有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上,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的效力都是一样的,其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的效力是等同于离婚证的。法院既然已经给肖先生和张女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就已经解除了二人的婚姻关系,也就不用再到民政局进行登记了。

问题5:前夫离婚时隐瞒婚内房产,17年后发现还可以要求分割吗?

刘女士与张先生于1990年结婚,2006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2007年,张先生与姜女士再婚。2023年,刘女士了解到,张先生与姜女士至法院诉讼离婚,分割的财产中包含一套张先生于2005年购买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和姜女士名下。此时,刘女士才知晓张先生在当年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屋。刘女士认为该套房屋系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找到张先生要求分割房产。张先生却称该房产虽然在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现已过去17年了,且登记在张先生和姜女士名下,刘女士要求分割该房产没有道理。刘女士询问律师,自己是否有资格要求分割房产?

律师说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该房屋的价款张先生在和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双方离婚时张先生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屋,刘女士也未表示放弃主张其不知晓的房屋或房款,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先生与刘女士的共同财产。而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虽然已经过去17年了,刘女士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但该房产目前已登记在张先生和姜女士名下,无法直接分割,刘女士可以要求将自己分割到的部分折合成现金,由张先生一次性赔偿。

问题6:丈夫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刘女士与高先生结婚后不久,高先生就经常在外面参与赌博,输钱后就向别人借,没钱还了就让刘女士帮着还钱。开始时,高先生每次都是赌咒发誓说再也不赌了,刘女士心软就帮着还了。可后来高先生不但没有悔改,还越赌越大,借的钱也越来越多。最近为了躲债,高先生不敢回家了,债主们就找到刘女士,让她替丈夫偿还债务。刘女士询问律师,丈夫欠下的赌债自己有义务偿还吗?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照顾等义务,双方共享债权、共担债务,但也有例外。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高先生的债务发生在与刘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但因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作为妻子的刘女士无需给丈夫偿还。

问法感悟:

鲁桂霞律师

婚姻家事纠纷,总是在情感和法律之间徘徊,古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便到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家事纠纷更是复杂多样,因此,“和为贵”在家事领域更为适用,无论是自行解决还是走到法庭,和解、调解都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亲情的维护、感情纠葛最小伤害的结束。

张潇霄律师

婚姻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其除了涉及法律问题外,往往还掺杂了情感、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当发生婚姻家事纠纷时,当事人不要过度纠结于情感漩涡,尽量冷静处理事情,以防损失进一步扩大。

相关判例:丈夫重婚后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丈夫重婚后,起诉原配妻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在离婚的救济措施方面突出“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的同时,还体现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还引领了维护家庭伦理、弘扬家庭美德等社会价值导向。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案外人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二人共同抚养。2022年,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权。李某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8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张某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原、被告自2017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张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至今仍在李某处,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张小某由被告李某抚育,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探视权每月四次。

鉴于婚生子张小某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犯重婚罪, 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宜按照张某20%、李某80%的比例分割。经审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5万元,由李某分得12万元,张某分得3万元。

夫妻自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负忠实义务,但如果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她人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罪,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给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数额以50000元为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在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证明从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其工资卡一直交由李某保管并由李某提取现金和日常消费,已经尽到了相互扶持和抚育子女的义务,而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故法院对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10万元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予以充分关切。例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原则;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提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离婚经济补偿”。前者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的救济和平衡,其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方能体现“补偿”的功效。二者均需要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则不予支持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

另外,尽管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需要综合多种因素确定,但在本案中,鉴于张小某尚未满八周岁,亦长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另生育其他子女而李某未有其他子女,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故判令张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并由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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