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回答网友关于公安进行民事调解相关问题的质疑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认为该规定明确要求派出所在处理轻伤案件过程中要对引起伤害案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有部分网友对我这个解读有异议,现在,我再结合《指导意见》全文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一、从《指导意见》的题目来看,这里强调“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为什么要强调妥善办理,是因为以前办理轻伤案件,没有注重对引起伤害案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多数是对伤害行为进行处理,按部就班,把侵害方抓去判刑了事,双方的矛盾依然存在,而且,由于一方因此被判了刑,双方的矛盾更加加深了,所以,这里强调要妥善办理,如果只管抓人,不调解纠纷,妥善得了吗?

二、《指导意见》的前言部分已经把制定指导意见的目的讲得很清楚了,那就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不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如何能够化解社会矛盾呢?是否妥善办理轻伤案件已经提高到是否讲政治的高度了。

三、《指导意见》的第(一)条强调要“厘清原委”,这个原委就是指引起双方打架的民事纠纷,厘清原委的目的是为进行民事调解作准备。

四、《指导意见》的第(二)条强调要“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借助各方的力量,促进矛盾纠纷解决以及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以前把人抓了判了就算完成了任务,至于矛盾是否化解,跟公安、检察没有关系,但是现在不能这样认为了,也不能这样做了,化解矛盾成为了公安、检察的重要任务,抓人、判刑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是要达成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效果。

五、《指导意见》的第(十一)条强调要“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不管刑事和解工作是否成功,都要将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材料随案移送,在以前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六、《指导意见》的第(十二)条强调要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当事人矛盾化解,并予以从宽处理。

七、《指导意见》的第(十三)条强调要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促进矛盾化解。

八、《指导意见》的第(十四)条强调要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调动各方的力量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

九、《指导意见》的第(二十一)条强调要把矛盾化解贯穿侦查、起诉全过程,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终上所述,《指导意见》的宗旨就是强调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轻伤案件过程中要千方百计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为最终目的,双方和解了,一般情况下都可以不起诉,以此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以前办案过程中,是否进行调解没有法律规定,现在已经很明确,法律规定要进行调解。不进行调解,就是不讲政治,不讲大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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