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否酌定不起诉或不起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公安机关在移送检察院审查其事实的时候,可能检察院会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那什么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可以酌定不起诉或不起诉呢?

交通肇事罪是否酌定不起诉或不起诉?

一、交通肇事罪酌定不起诉的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有哪些?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案例:2012年12月16日,陈某驾车沿某国道行驶,在其刚超越右前方的货车时,行人突然从货车前方跑出,陈某刹车来不及撞向行人,行人当场死亡。陈某迅速驾车离开现场,在继续行驶6公里后向家长打电话在家长的劝说下陈某报警自首,并在返回现场的途中遇到交警,主动向警方表明身份接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48万元,被害人加速不要求追究陈某刑事责任。本案发生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但该法尚未实施,陈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有逃逸行为,但主观上属于过失并具有悔过罪表现,其自首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诚恳道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因此该案适用上述法条,可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来源:法妞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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