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调研:如何防止寻衅滋事罪扩大化适用?

近日,46岁的湖南村民刘美志等来了申诉案件回音。

刘美志曾在上访期间收取政府工作人员5000元差旅费,被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出狱后,他坚持申诉认为自己“无罪”。7月26日,法院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称,该案将在三个月内重审。

南都记者了解到,“信访、上访”成为寻衅滋事罪案件中一个多见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适用的扩大化,不仅引发社会各界的讨论,也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称:在实践中,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认识不一,因边界不清导致寻衅滋事罪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

最高法上述调研报告建议,要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多位律师也向南都记者谈到,在解决寻衅滋事罪扩大化方面,通过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指导地方法院判案的方式是有效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有一定指引作用。

事件

上访期间收取政府5000元差旅费 湖南一村民被判寻衅滋事罪

刘美志是湖南祁阳市梅溪镇大伍村人。2020年7月起,他与村民多次向省市县各级信访机构和政府部门反映村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因不满纪检机关的处理结果,2022年7月26日,刘美志与村里两位老人一起赴京上访。其间,刘美志所在镇的镇政府干部曾前往北京对三人进行劝返。

刘美志寻衅滋事案判决书显示,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刘美志当天曾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三人往返路费和开支,否则待在北京信访不回去,工作人员被迫答应刘美志要求,并向刘美志转账5000余元,刘美志在收款后返回老家。

让刘美志没想到的是,他在返回当日就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带到祁阳市公安局。2022年8月,祁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刘美志提起公诉,认为其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0月21日,祁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刘美志犯寻衅滋事罪,考虑其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检方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但在刘美志看来,自己并不涉嫌寻衅滋事罪,法院判决也是对寻衅滋事罪的扩大适用。刘美志称,在北京上访时他没有强行向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财物,甚至主动表示自己有钱上访,但工作人员主动表示会尽全力解决其反映的信访问题,并解决三人的上访费用。

出狱后,刘美志开始为自己的案件申诉。7月26日,祁阳市法院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称,该案将在三个月内重审。

因寻衅滋事罪入狱的刘美志坚称自己无罪。他表示,自己按照程序在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也没有主动或采取威胁的方式向政府强拿硬要。

对于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行为,刘美志称,签署这份文件后刑期可以从10个月减至7个月,他想提早出狱挣钱,但背负这一罪名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刘美志选择申诉。

关注

为何寻衅滋事罪在信访案件中频频被扩大适用?

刘美志在等待重新开庭的通知之时,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大化适用,也正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

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份《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称,寻衅滋事罪是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近年来该罪名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滕伟先后在浙江省金华市、绍兴市和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对该罪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发现,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信访、上访”成为寻衅滋事罪案中最常见原因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在近年来媒体公开报道中,“信访、上访”成为寻衅滋事罪案件中最常见的原因,该罪名也被质疑为应对“上访”的“口袋罪”。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也告诉南都记者,司法实践中,因上访、信访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较为常见。在她办理的“黑龙江退休教师齐淑华上访案”中,齐淑华为反映愚公乡大兴村土地问题多次进京上访,后被依兰县公安局跨省抓捕。检察院公诉称,齐淑华逾百次在国家信访局登记,且不留联系住址,是以上访为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但在屈振红看来,齐淑华去国家信访局都是按要求登记,并不存在起哄闹事行为,未影响国家信访局的日常工作秩序,更不会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到严重程度,齐淑华登记不留电话是怕打击报复,这些行为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没有构成犯罪。

该案一审时齐淑华被控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前检方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齐淑华的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因此主动撤回起诉。

寻衅滋事罪在信访案件中存在扩大适用趋势

“当前寻衅滋事罪在信访案件中存在扩大适用趋势。”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在他代理的多起寻衅滋事罪辩护案中,当事人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却遭遇起诉。

范辰介绍,在“孔祥苓上访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孔祥苓为帮因公牺牲的弟弟争取追授烈士、要求平等职称待遇等原因,多次到当地和北京的信访部门上访。2014年初,当地人社局满足孔祥苓部分要求,向其支付9万元,用于补发差额工资、覆盖上访差旅费等。

但2018年,孔祥苓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抓捕。审理该案的曲阜市法院认为,孔祥苓以上访要挟,强拿硬要曲阜市人社局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律师范辰认为,孔祥苓上访行为并未违法,她在有合理诉求的情况下按信访条例规定逐级信访,在北京信访期间未扰乱公共秩序,且政府机关不能成为强拿硬要的对象。二审法院济宁中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孔祥苓最终被判寻衅滋事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谈及寻衅滋事罪被扩大适用的原因,范辰表示,寻衅滋事罪核心是以各种手段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罪名客观表现形式的规定并不明确,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扩大适用。

释法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出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该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报告亮点

因边界不清导致被泛化适用倾向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介绍,过去十年中,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绝大部分系年轻人,其中又以外来务工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居多,因酒后肇事、赌博引发的犯罪常见多发。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谈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调研报告》表示,调研中发现,该罪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寻衅滋事罪案件数量、占比持续上升

在实务层面,寻衅滋事罪的数量近年来也不断增加。来自平邑县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2011-2019年全国一审程序中寻衅滋事罪案件及全部刑事案件。研究发现,寻衅滋事罪案件数量一直呈现递增趋势,由2011年的892件,上升到2019年的43776件,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也在增加。

“随着全国进入一审程序的刑事案件总数量的减少,寻衅滋事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一直呈现递增趋势,在2019年占比突破百分之五。”作者写道,“在刑法所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中,寻衅滋事罪占比4%已属占比较高,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仍呈扩大趋势。”

治理:推动诉调衔接机制,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

推进乡村振兴,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刑事犯罪的治理。调研报告建议,一要始终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统一协调下,统筹地方政府、政法机关、村级“两委”和民间力量等,形成综治合力;二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贴近群众、了解社情的天然优势,发挥农民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构建起强有力的基层战斗堡垒;三要强化诉源治理,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推动诉调衔接机制,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四要对农村特色犯罪,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五要持续开展法治宣传和德治引领,加大普法宣传,重视德治教化,推动传统文化同法治建设相辅相成。

建议

最高法报告建议加大审判指导 审慎处理信访案件

对寻衅滋事罪的扩大适用倾向,应如何纠偏?

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有一定指引作用

屈振红认为,在解决寻衅滋事罪扩大化方面,通过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引指导地方法院判案的方式是有效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典型案例,律师可以引用案例中的裁判观点进行辩护,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有一定指引作用。”她说。

事实上,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寻衅滋事罪扩大适用还出现在其他领域。多位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寻衅滋事罪案件所涉领域除信访外,还有涉黑涉恶、医患纠纷、讨薪以及拆迁、网络言论等领域。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介绍了一起因拆迁补偿纠纷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据朱孝顶介绍,2012年,河南郑州一城中村改造,朱双喜不满1500平方米自建洋房被拆迁后只能得到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74万余元的拆迁款的补偿方案。多次谈判协商后,2017年,开发商与朱双喜签订了1300万余元补偿款的协议。两年后,开发商突然报案指控朱双喜敲诈勒索,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双喜有期徒刑4年。朱双喜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重审。郑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双喜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证明朱双喜实施了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的行为,判决朱双喜无罪。

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已扩至网络领域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已从物理空间扩展到网络领域。

为有效规制网络造谣犯罪,“两高”于2013年5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释》对规范网络言论,严惩网络造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中规定的公共场所存在争议,认为司法解释是对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最高法院刑三庭法官薛美琴在《网络造谣犯罪的类案解析及刑法适用研究》一文中,提供了另一种分析路径。文章中谈到,网络空间具备了公共场所的核心属性,审判实践中,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符合信息时代特征及客观现实。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公共场所”已经扩展适用到网络空间。比如,在网络上裸聊被定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在网络上赌博亦构成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等即是例证。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对网络寻衅滋事证明标准降低的现象。薛美琴在上文中,通过对93份涉寻衅滋事罪刑事一审裁判文书分析后发现,绝大多数案件在证据部分没有列举证明起哄闹事的证据,网络寻衅滋事案件的行为认定将变得异常简单,只需证明行为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即可,这也是导致网络寻衅滋事适用扩大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寻衅滋事罪为何易被司法实践滥用》一文也谈到,“口袋罪”的形成虽然有刑事立法的原因,但更可能的原因是司法实践的滥用。司法机关为了使行为人受到更重的处罚而适用“口袋罪”,不少司法人员缺乏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的法治理念。

采写:南都记者 郭若梅 刘嫚 发自北京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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