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想把房屋过户给子女,又怕孩子不赡养自己怎么办?

【解读民法典】想把房屋过户给子女,又怕孩子不赡养自己怎么办?

【解读民法典】想把房屋过户给子女,又怕孩子不赡养自己怎么办?

年迈的王老伯在老伴去世之后一直独自生活想把自住的子提前过户给子女,也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养死葬。但担心子女在过户之后对自己不孝使其住无所居,老无所养。王老伯该怎么办——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予以保障。《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本案中,王老伯可以通过与子女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必须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设立后,王老伯就能在有生之年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由此既可满足老人提前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保障产权过户后,老人不至于被不孝子女撵出去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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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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