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你需要一个律师——兼谈律师婚姻家庭非诉业务

婚姻家庭·你需要一个律师

——兼谈律师婚姻家庭非诉业务

(石磊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言

初看,也许觉得,好好的家庭,怎么需要律师?唯一可能,就是离婚时分割财产,或者是婚没结成要求退回财产而达不到目的,需要上法院,才需要律师。

但是,仔细想想,就前面情况而言,如果一开始就有律师,为你把把脉,即使要上法庭,是不是更胜一筹呢?

写作者相信,只要你花几分,看完本文,就会觉得,确实,婚姻家庭·需要一个律师。

正文

一、概谈婚姻家庭,简单思考身边事,看清与自己有关的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①由此可知,结合社会现实,“婚姻形成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②

婚姻家庭就在大家身边,人人都知道,婚姻家庭具有“三个特征和4项职能”③。婚姻家庭三个特征,一是共同生活、共同消费,二是家庭成员间有共同财产关系,三是家庭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婚姻家庭四项职能,一是物质资料生产职能,二是人口再生产职能,三是消费职能,四是教育职能。

正是基于此,从古到今,从中到外,都会从国家层面对婚姻家庭进行干预,确立相关制度,主要通过立法来实现。如我国古代结婚“六礼”制度,离婚的“三不去”制度,家庭关系的“夫为妻纲”、“家政统于家长”等。如。如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如西方国家的古今的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等等。

二、话谈婚姻家庭,细分与身边有关的事,发现可能会存在问题

由此可见,婚姻家庭,站在社会角度,就是“婚姻家庭关系,具体包括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④。从身份讲,涉及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亲属关系;从财产关系角度讲,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其他有关事项,如涉及身份确认,财产流转等。身份确认,如否认亲子关系、确认亲子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等。财产流转,如财产赠与、彩礼问题、财产买卖等。

这些关系中,随着社会发展,变得越越来复杂。身份关系如此,财产也是。出现这一因素,一方面是社会发展,人们观念更新,社会交往扩大,社会风险增加,这就引起身份关系出现纠纷。其中,确认和否认亲子关系就是这一动因的结果。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家庭财富、个人财富均在增多。一旦出现家庭分裂,必然导致财产处置。如离婚案件中,以前离婚基本上分锅碗瓢盆,今天离婚可能涉及上亿的财产分割,且分割不仅涉及不动产、动产,还涉及投资收益等。

因为婚姻家庭,涉及的内容很多,大多数人都想也愿意婚姻、为家庭努力,牺牲自己。但是,也不极少数人,成为婚姻、成为家庭的蛀虫、成为吸血虫,不在乎、不管他人。更有甚者,在婚姻家庭无望时,隐藏、转移、变卖有关财产,让人不齿。

三、法典规定启示,认真琢磨和体会,法律背后的价值不是发生纠纷

面对前面所说,打开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规定的所有制度、原则,有关内容,目的是为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⑤

为了实现前面讲的功能,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规定财产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关系。当然,如果背离无法维持,允许离婚,因特定原因让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等。

这一切的一切,从正面的、积极的,也从反面的、不支持的角度来规定,目的就是要创建良好的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观,促进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引入新的力量,为自己提醒,让决定在避免纠纷发生时保留足够的信息

婚姻家庭,是婚姻里的人的事,是家庭内容的事。但是,从来就不仅仅是,还是国家的事,是社会的事。

作为身在其中的婚姻家庭里的人,往往是身在庐山之中,作出的决策可能考虑不到后果。如给付彩礼,往往不会想到产生纠纷的时候,但从目前可查数据来看,截止到2020年12月16日,婚约财产纠纷达153531条、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达2619条、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达3395条⑥。

由这些数据可知,没有人愿意事后来处理纠纷,只是没有办法。但是,有没有办法能够尽量降低、减少纠纷发生呢?

方法肯定是有的。但完全想避免,那是不可能。就是人生病一样,人人不想,但不可避免。然而,平时注意防范,定期体检,肯定能够预防、减少生病。同样的道理,婚姻家庭纠纷,总的来讲,不可避免,但具体在每个婚姻家庭中,是可以预防、减少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当然,处理得当,大部分婚嫁家庭,是能够避免发生纠纷的。

婚姻家庭,涉及方方面面,每个人不可能有时间、有精力去全面了解,但是让第三方力量加入,来帮自己,这是可以。这个第三方力量,用法律解决问题,处理事务的,律师最好不过了。

五、对于婚姻家庭,律师能做的,不只是打官司,还有很多很多

传统上,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自己不是官司,是不需要律师的。而现在,尽管律师的存在不仅仅是因为官司了。大家的认识里,婚姻家庭中,律师还是打官司才用得着。当然,这一认识,在一线城市,在悄悄发生变化。

结合前面所讲,为了避免纠纷,在婚姻家庭中,律师也是可以做很多事情。不是说在婚姻家庭中,发生纠纷了才需要律师。例如,在婚恋中,赠送财物、给付礼金,是不是问问律师,让律师把把脉,是不是让婚恋更加安全,也不会因为婚恋无法进一步发展而对簿公堂才悔不该没有律师指点;再如要婚姻也要财产,即使婚姻没有不损失如何处理,这在律师眼里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签个协议就能达到目的;又比如协议离婚关于离婚协议事项,律师参与指导是不是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情形发生,不要等到履行协议时才发现少了很多保障。类似的情况,在婚姻家庭还有很多很多。

综合起来,在婚姻家庭中,律师能参与的,除了打官司外,这些事项有必要有律师参与。

一是婚恋环节。这一环节,就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生关系中,处理不好,可能涉及犯罪,比如强奸、非法拘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财产关系,涉及到给付金钱、赠送贵重物品,以及其他经济往来。一旦婚恋无法进行,就涉及要不要退、要不要返还,如何退、如何返还等问题。这些事项,一开始就问问律师,是不是可以避免一些不发生呢?即使发生了,也知道如何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处理方式了。

二是结婚环节。结婚,一般情况下,涉及结婚风俗和登记结婚。结婚风俗,就是要置办酒席、举行婚礼。这也涉及很多事项,每一个事项在处理时都只想好的,而忽略了不好的一面。但是发生纠纷是存在的,只是你可能没有遇到而已。登记结婚,能否登记结婚,涉及哪些事项,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能不能为今后婚后生活可能带来的负面情况进行提前预判和提前处置,一般没有人注意这些。这也是现在离婚增加的一个因素。要是这一环节,有个律师参与,是不是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呢?

三是离婚环节。尤其是登记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其他事项等处理。自己处理,往往顾此失彼。尽管冲动离婚因冷遇期可能减少,但子女与债权债务事项不一定能考虑得周到。这一环节,有律师参与,律师会考虑到离婚当事人考虑不到的地方。

四是分家析产环节。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至这个世纪初,对于独生子女,遇到这一问题可能少之又少。但还有大量的有兄弟姊妹的家庭,就会涉及分家分财产的问题。如何处理,是否白纸黑字,一般在当事人之中会因为亲情因素而不考虑这些。但也因为此,产生纠纷也不少。因此,律师参与,就显得必要。

五是家庭关系中。在家庭关系中,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内容,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根据现实生活,除了涉及身份关系外,还涉及家事代理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财产约定、抚养、赡养、扶养、监护人、继承、赠与等事项。这些事项,本来和睦的家庭,可能因某事项的出现,会造成不和谐。但是,如果让律师提前参与,是不是能够避免出现一些大家不愿意的情况出现呢?

通过前面对各环节的分析,律师参与其中是有必要的。但是,律师参与进来,做些什么呢?

——普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婚姻家庭中,经营知识、心理学知识、法律知识等,是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涉及自然人主体规定如“两能力、三制度、两户”等,《民法典·婚姻家庭》《民法典·继承》等,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对婚姻家庭来讲是有好处的。

——代写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各种文书。如婚前协议、婚姻财产协议、分居协议、离婚协议、家事代理协议、四养(抚养、扶养、收养、赡养)协议、分家析产协议、(指定、遗属、协议)监护协议等。这些文书通过律师之手,比自己想当然地写出来的协议要强得多。

——婚姻家庭顾问。如前所述,婚姻家庭中,事务杂多,涉及到法律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只是平时没有注意罢了。因此,对于婚姻家庭,凡事未雨绸缪,提前谋划,事先进行法律体检,在当今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家庭投资也越来越多,让投资不影响家庭生活,不让家庭因为财产而产生纠纷,通过律师之手避免有关问题,应当有所考虑。

——其他婚姻家庭有关事项。如婚姻家庭法律培训或讲座、婚姻家庭专业调查取证、婚姻家庭财富法律风险防控规划配置、婚姻家庭事项见证、某一婚姻家庭纠纷出具书面律师函等等。

由此可知,律师参与婚姻家庭方方面面,为婚姻家庭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是婚姻家庭中有需求,另一方面能够为避免婚姻家庭产生纠纷提供帮助。

结论

婚姻家庭,诉讼需要律师,不是诉讼,就是平时的婚姻家庭事务,也需要律师。律师的参与,到位的律师建议,一定为婚姻家庭,提供好的方案,促进婚姻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婚姻家庭,你确实需要一个律师。

注释

①引自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第7页,群众出版社,2012年2月第2版,2013年4月第2次印刷。

②引自《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第289页,法律出版社,202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

③详见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第5-6页,群众出版社,2012年2月第2版,2013年4月第2次印刷。

④引自何俊萍、郑小川、陈汉著《亲属法与继承法》,第27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⑤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

⑥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12月16日22时许查询。

参考文献

1.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2年2月第2版,2013年4月第2次印刷。

2.《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2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

3.何俊萍、郑小川、陈汉著《亲属法与继承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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