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N、N+1、2N到底是什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及市场经济的突飞猛进,近年来我国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很多劳动者虽然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是专业知识领域还是有一定的欠缺,本文作者将详细的介绍不同情形下面对企业的辞退,劳动者该如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中的N、N+1、2N到底是什么?

一、N、N+1、2N的定义

1、“N”代表了核算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工作年限。

2、“N+1”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种,“N”代表劳动者工作年限,“+1”指30日代通知金(一个月薪资)。

3、“2N”是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后的赔偿金,顾名思义就是按照N计算2倍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N”“N+1”情形下用人单位并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称为经济补偿金,“2N”情形下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故称为经济赔偿金。赔偿金相比补偿金具有惩罚性。

二、N、N+1、2N怎么区分,怎样计算

  有了上面的计算基数跟计算年限,我们就可以来算我们的赔偿金N怎么来计算了,即:N=计算基数*计算年限;N+1=计算基数*计算年限+1个月薪资;2N=2(计算基数*计算年限)

(一)什么情况下拿到N

1、劳动者被迫辞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例如用人单位未及时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

2、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4、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单位拒绝或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四条)

5、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二)什么情况下拿到N+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时劳动者就无法主张“+1”30日代通知金。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要2N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仲裁中的N、N+1、2N到底是什么?

最后作者想说的是劳动仲裁中N、N+1、2N都是法定的,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需搞清楚解除劳动合同是谁的原因,而不是一概使用N+1。当然法律是保护权利的最低线,如果企业主动采取N+2或者N+3补偿金方案,这个并不违规,反而彰显企业社会责任,值得鼓励,令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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