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车辆出险,损失如何计算?

以案说法|车辆出险,损失如何计算?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上升,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损失险理赔也越来越多。那么车辆出险后,该如何计算车辆损失呢?来看章丘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以案说法|车辆出险,损失如何计算?

杨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17250元,并按照该金额支付了保险费3003.64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2021年9月21日,杨某所有的货车在省道某线发生一起追尾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车辆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理赔金额产生争议,杨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章丘法院受理后,因双方对车辆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承办法官组织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该车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21日)实际价值为97023元,事故发生后残余价值为16500元,由此得出车辆损失为80523元(97023元-16500元)。章丘法院认为,本案鉴定过程双方当事人均共同参与,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符合法律规定,其鉴定结果应予采信,故对车辆实际损失80523元予以认定,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同时,本案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照不定值保险合同原理计算的实际损失80523元予以赔付。但因保险公司按照投保时车辆估价117250元收取了保险费,且经评估认定车辆出险时价值97023元显然低于投保时价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应按比例退还保险费518.16元。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车辆损失80523元并退还保险费518.16元。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以案说法|车辆出险,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将保险划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就已确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明确地载入保险合同之中。一旦保险标的出险,保险合同所记载的保险价值即成为计算保险金的标准。如果投保人是全额投保,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则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金。而不必对于保险价值进行重新评定。如果保险标的仅仅出现部分损失,保险人也无须对于保险价值进行重新估算,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用该比例乘以保险价值,就可以确定损失部分的保险价值。定值保险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例如古玩、字画等等。

不定值保险的当事人不需要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本案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中均未明文确定受保车辆的保险价值,故该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当以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但是保险公司按照投保时车辆的估价收取了保费,而车辆出险时的价值显然低于投保时的价值。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人应当以车辆出险时的价值为计算标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相关法条

以案说法|车辆出险,损失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供稿:胡德旭

编辑:梅雪 刘帆 解芳蕾

图片来源:网络

审核: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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